关于设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想(下)
钱卫清
【全文】
二、 设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必要性
(一)、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环节,对于平抑纠纷、维护现有规范体系,最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司法还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即在解决市场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纠纷的过程中,成为市场自生的行为方式与现有规范体系之间的连接枢纽。通过判决,一方面使得市场产生的有生命力的交易方式得以上传并最终在立法层面制度化;另一方面,则使现有规范体系在市场交易中明确,便于交易主体遵循,推动法治的全面展开。要扮演好地位如此举足轻重的角色,需要良好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这是经济体制改革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统治阶级为保证法律实施而制定的制度,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任务、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工作制度等。[v]然而,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由于设计上的滞后,存在着诸多弊端,在实践中却成为阻碍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绊脚石。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与其他机关或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党委,由此导致司法权地方化。[vi]
2、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上看,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致使权力机关无法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vii]
3、从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人员构成上看,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的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司法问题多多,主要是司法不独立、行政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司法不统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强,导致司法不公。这不符合我国的法治目标,更难以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司法改革是我们必须迈出的一步。
(二)、已有改革措施的不足
看到了问题所在,一方面使我们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在哪里,即党的十五大所明确提出的:维护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及时的秩序保障,并最终促使法治理想的实现。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司法改革是为实现法治理想而进行的全局性、整体性和长期性的工程,它决非一蹴而就。
所谓全局性在于,司法改革不仅只牵涉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的改革,而且牵涉到整个政权结构的内部构成和运行,它还与立法进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而且要与经济体制改革齐头并进、相互协调。司法改革的进行直接制约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进行司法改革必须以系统的眼光,在改革的整体中,在与其他方面改革的关系中定位自己,并制定策略,进行规划。所谓整体性在于,司法改革是整个司法的全面改革,是机构设置、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审判方式以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的整体改革。这就不仅是局限于庭审或法官的选任,而是包括司法机关的权限、地位、财政等问题。所谓长期性是指,由于错综复杂的内外部关系,多方利益的冲突以及法律工作者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更重要的是由于受我国现代化过程本身的制约,司法改革的进行必须是渐进的、持续的和分阶段的,必须有总体性规划和全局的指挥,以及为了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理想而确定的近期、中期、远期的改革目标与任务。由此可见,司法改革不仅紧迫而且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