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战的经济法学分析
陈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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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战的经济法学分析
陈云良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自从长虹打响价格战第一枪,近年来,价格飓风袭卷彩电、VCD、微波炉、热水器、冰箱、空调等家电行业。每到销售旺季,价格竞争如火如荼,市场魅力尽展,高新产品层出不穷,消费者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物廉价美。但是,很多人对此似乎并不感到高兴,众多经济分析充斥各大媒体的黄金时段、头版头条。科龙集团总裁王国端认为“价格战实际是不利于社会、不利于消费者及不利于企业自身和行业发展的事情”(见《中国经营报》2000年5月2日第2版)。还有人担心“恶性价格战没完没了”、“死的死不了,活的活不了”,指责价格战是一种低水平的自杀式竞争。贬之者众,褒之者寥。而一些企业则违背市场规律,热衷于价格结盟,企图维持产品的高价销售。2000年6月9日,康佳、TCL、海信、创维、夏华、乐华、金星、熊猫、西湖等9家国内彩电企业在深圳召开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宣布其将联合起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彩电生产成本制定一个时期各类彩电产品的最低限价。这种歃血为盟的把戏还先后在冰箱、微波炉、VCD行业上演过,但最终都因敌不过强大的市场力量而流产了。实际上,价格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典型的经济法问题——竞争是否正当?市场是否失灵?是否需要国家干预?
一、企业是否有权降价
对价格战进行评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该不该降,而是能不能降,企业是否有权降价。
定价权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最集中体现。这项权利是通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企业费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才争得的。我国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价格法》都明确了这一改革成果。企业降价只要不低于成本,就不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管理部门都不应干预。如果有敢踩“地雷”、低于成本销售产品者,竞争对手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现有法律对此有比较完备的规定。但是,降价抵制者们不知是怕对簿公堂伤和气,还是缺乏证据底气不足,价格战打了几年,还没有出现过一起反倾销诉讼案。他们热衷于价格结盟,热衷于舆论攻势,热衷于含沙射影,甚至恶语相向。长虹和生产热水器的万和就曾经因率先降价被指责为低水平竞争、粗制滥造、不管消费者死活。结盟者在责难对手同时,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4条,可能构成商业诽谤 。笔者注意到,结盟者从来就没有用“低于成本销售”一词去指责对手,而是挖空心思地用了“低价销售”这一不清不楚的字眼,而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不言自明的。结盟者用偷换概念的手法蒙蔽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