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子
黄秋盈
【全文】
尺子
——读《美国人手里的牛津大学法理学教鞭》后有感
记得《方与圆》一书的开篇是这样说的:为什么叫方与圆?就是想凡是都能有个方圆、定个规矩。那么究竟哪些是方,哪些是圆?人们为了分清它们,于是引入了一把尺子,把方与圆的事物划清界线、区分清楚。然而万事万物之中,除了方与圆之外,就没有三角形、长方形、椭圆形、扇形吗?难道在正义与非正义、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就没有一个灰色地带吗?
这就是文章带给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西方法律界人士都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有一个东西可以清楚地标明法律的身份,这个东西,就叫做“尺子”,也即“标准”。只要你有一把“尺子”(“标准”),要想知道一些规则或规范是不是法律家族的成员,用它量一下,划一下,就一清二楚了。那么究竟怎么比怎么划呢?原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认为,“认可规则”应该立为“尺子”。大凡国家议会颁布的、法院宣告的规则,也即白纸黑字规定了的东西,就是得到了国家、社会的“认可”,什么规则是法律家族的成员就一目了然了。这样的一个思维过程深深地烙进了洋人们的观念模式中,直到美国人德沃金的出现。
德沃金一出现,就连接不断地发表意在颠覆“尺子标准”话语的叙事出发点的论文。他认为用一个尺子标准规则去划定法律家族的范围,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在“命令”、“判决”、“规则”背后,有着一系列的“隐身”的法律原则、准则、精神、目的和政策之类的东西,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该出手时就出手”,并且有时相互“压抑”,相互“斗争”。它们也是法律的一部分,用尺子标准来划定它们,必是徒劳无功的。让我们先来思考一下德沃金观点的合理性。如果法律能用一把尺子来划清界线的话,那还要法官来干什么呢?我们只要把各种法律法规和判案程序输入电脑,直接用电脑判案不久行了吗?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德沃金是怎样论证的。他首先拿出事例论据——“柏尔玛谋杀案”。这一百多年来仍轰动法律界的案子的详细情况,我想就不必多说了。众所周知,柏尔玛最终被彻底剥夺了继承权。纽约州法院认为,在以往的许多法院的判例和许多制定法里,可以挖掘出一个法律的原则:不能因过错而获得利益。
在分析纽约州法院思路时,作者运用了层层深入、递进分析的方法。最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人们可以从法律明文规定背后隐藏着的一系列法理、原则、准则、精神等“背景根据”里,挖掘出一些平时表面上看不出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法官们用法律隐藏着的东西,运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