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修订版)
卢刚
【全文】
内容提要: 本文对行政法学几个老生常谈的理论问题进行再思索,试图指出传统的几个理论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如行政法的独立性问题、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并以这三个问题为出发点,对行政法学界的一些学术趋势提出相应的意见,即对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引起相应的回应。
关键字: 行政法、
宪法、理论基础、平衡论、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
序 言
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行政法或许是最缺乏理论基石的,这固然同行政法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但更多的应是现实基础的问题。也就是说,现实土壤的缺乏,致使行政法的理念不是依附于
宪法的精神之下,就是流入行政管理学的价值取向中去,再不就是完全禁锢在“形而上”的法哲学当中。如何使行政法的理论研究达到完全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如何让行政法的精神充分的指导实践,这应是我们所关注问题的核心。以下便是笔者对行政法几个理论问题的思考:
一. 行政法的部门法地位问题——重定
宪法与行政法之关系
时至今日,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
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
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⑴,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
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
宪法、是
宪法的动态部分,
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以上的观点在现实中的反映就是
宪法教研室与行政法教研室的合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
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
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
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
实际上,
宪法与行政法同属于部门法,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根本大法只是从宏观上给行政法以指导。“
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⑵公认的观点是,
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作为
宪法的具体法来运用的、是
宪法的实施法。实际上,任何部门法都可以称为
宪法的实施法,只不过行政法在政治性和价值取向上同
宪法精神保持相当程度的一致罢了。我们可以认为,
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价值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源于
宪法的实体价值、完善的宪政精神将充分的指导行政法的发展。但如果宪政传统的缺乏、
宪法价值的式微,决定了现有的
宪法发展程度根本不足以为行政法提供理论依据,那么再称行政法为“动态的
宪法”明显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行政法抛开
宪法的微弱束缚以获得独立的发展,并非不合逻辑、不合情理,而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