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及其碰撞过失研究
田 田
【全文】
船舶碰撞及其碰撞过失研究
田 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26
【摘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将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人们将更多地关注海洋环境与海上安全航行。船舶碰撞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海洋航行的特殊风险及海上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碰撞法中存在一系列有别于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碰撞的责任方,首先需对碰撞行为的构成及其过失进行研究。
【关键词】
海商法 船舶碰撞 碰撞过失 碰撞责任
在航海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海难事件仍时有发生,船舶碰撞在各类海难中占有相当比重,一般认为这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因此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是债的关系,将船舶碰撞损害在碰撞方之间进行分配即确定责任方,以及对碰撞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是船舶碰撞法的立法目的所在。船舶碰撞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在碰撞的责任基础、赔偿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很不一致,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制定的《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下称《碰撞公约》)在调整国际航运秩序、统一碰撞责任、减少碰撞法律冲突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至90年代初,该公约已有了包括英、法、德、日、希腊等航运大国在内的80多个缔约国,我国虽在《
海商法》颁布后才加入《碰撞公约》,但我国《
海商法》中“船舶碰撞”一章的规定体现了该公约的基本精神。碰撞侵权与民法所规范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虽只是其发生的场所不同,但它却因此形成了与陆上侵权行为不尽相同的责任制度,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定化
发生于陆上的一般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各异,无法尽数列举,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是概括的,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失等,民事侵权法并不列明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这与民法作为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功能是一致的。船舶碰撞在总体上并没有脱离传统侵权行为的范围,即碰撞责任仍以过失作为责任基础,它不属于承担严格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之列,然因其发生在海上,海上风险难以逆料、碰撞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特别巨大、碰撞责任还时常与其他海难事件相联系等种种原因,致使碰撞法必须明确规定碰撞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主要通过船舶碰撞的立法定义而完成,所谓碰撞行为构成要件法定就是指以立法明确船舶碰撞的概念,体现了立法技术在规范具体或特别法律关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船舶碰撞有所谓传统概念与新概念之分,前者也可称为法定概念,因为它是《碰撞公约》和许多国家
海商法所采用的概念,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下称《里斯本规则》)确立的碰撞新概念因其未生效而不具有法定意义,当然,如果国内立法或具有立法意义的判例采用了该新概念,它在适用国就具有法定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