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当一些商标彼此近似,转让一个或一部分,则可能出现近似的商标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法律规定必须联合转让,但使用时可以选择使用。防御商标是指,经营一个行业,但是对自己可能进入的其他行业类别也注册同一个商标,只要用主商标,可以不使用其他商标。条件是须为驰名商标。英国已经放弃了这个制度,缺点:1)繁琐,注册和转让时成本高。2)商标从驰名退化了,名气变小,再给予大保护范围可能不合适 。3)他人进行微小的改动的话,防不胜防。我国是否要引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不会。
保护驰名商标的新思路:商标的作用是否仅是区别作用?事实上,区别只是一个基本功能,因为现在的人们可能会有一种心理,除了自己通过商标购买商品外,还想让别人知道自己使用的商品是什么商标。与传统商标不同的是,传统商标仅与单个商品有关,区别作用仅发生在购买商品时。现在商标的功能,我把它叫做商标的表彰功能,即表达自我的功能。人们可以从某人的朋友了解某人,也可以从某人使用商品的商标来了解某人。商标的功能就不仅仅是区别商品的出处了。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我认为商标与具体生产的联系不再象以前那样直接,而与抽象的生产——广告发生关系,宣传品牌,树立形象。人们最初关心的是商品的物理质量,但进而开始关心商品作为情感上的价值,商标的属性从自然属性转为社会属性。人是符号的动物,符号与记号有别。商标最初只是一个记号,只与产品的物理属性联系;通过广告、促销,人们赋予了这个记号一种意义,记号发展为符号,对符号的保护就是对商标社会属性的保护,对人自身价值的保护。
因此,Trips16条3款规定,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驰名商标也应当视为侵权,相当于一种反淡化保护,
商标法修改可能也会写进来。
驰名商标的退化:商标失去显著性。最典型的就是ASPIRIN(阿斯匹林)。现在大家已不承认它是一种商标,YOYO(溜溜球)作为一种商标也已退化。对去年有名的PDA案,有人会问,为什么商标局开始予以注册,后来又予以撤销?对这种现象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商标一旦退化,也就是说,一旦大家把掌上电脑都叫PDA的时候,这个商标即失去显著性。
商标法第
8条第5款包括一开始就是通用名称和后来蜕变为通用名称两种情况,因此都不能注册,注册了也应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