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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

  4、在现实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诉讼当事人只有夫妻双方 ,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在诉讼中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以维护自身在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虽然可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成为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却不能成为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也不能因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而成为离婚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因此也就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离婚诉讼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夫妻共同债务常常处于难以确定的状态。一方面,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是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无、多少等,可能存有争议;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又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与债权人是利益对立的双方,有可能与债权人存在争议。在夫妻与债权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对夫妻共同债务“由人民法院判决”,势必涉及到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处理。对此 ,债权人因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无法行使抗辩权,这显然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婚姻法修正案已经出台,寄修改婚姻法之际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的希望已然落空,但鉴于修改后的婚姻法原则性仍然很强,操作中势必有许多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说明,因此通过司法解释的努力来填补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规定的漏洞、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如何规定对夫妻债务的处理、加强债权人的保护提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明确区分和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针对前面所述债权人举证难的问题,采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非另一方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除此之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系从事非法行为所致债务,如赌博负债等;(2)是为他人利益所致债务,如免费为他人提供担保、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等;(3)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已向债权人明示由夫妻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即把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由现行的以负债或负债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转变为以是否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或者是否与夫妻共同利益有关为标准来确定。[ 6]如此,既可以体现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又可避免前述因举证难而造成的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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