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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

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


李颖


【全文】
    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
           ——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
             99民商法专业  李颖 99151702
    [内容提要]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规定,但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的规定,却有失粗疏,易产生错误理解,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进行了指摘,指出其宥于夫妻债务在夫妻之间的处理,而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并对司法解释中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
  婚姻法修改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债权人保护
  喧嚣一时的婚姻法修改终于落下了帷幕。经过修改,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增强了合理性和操作性。然而,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立法者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停步于现行法模式,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规定,而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则只在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又是远远不够的,体现了立法的巨大疏漏。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也概莫能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不是脱离社会、自给自足的个体,而是与外界经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社会细胞,特别是近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消费意识的变化,信用消费、分期付款的兴起,使夫妻向外借款成为常事,数额也有很大增长。从实践来看,夫妻债务的复杂性并不亚于夫妻财产问题[ 1],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的这种厚此薄彼、忽视对债权人保护的情况实在是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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