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断扩张其管辖权
美国司法霸权的另一重要体现,是其管辖权的不断扩张。美国从早期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严格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及至后来,随着美国国力的不断增强,为配合经济、政治对外扩张需要,美国在立法管辖权上单方面赋予自己的立法以域外效力;在司法管辖权上,奉行所谓“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甚至将外国当事人在法院地境内的短暂停留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极力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在管辖权问题上,美国极少考虑国际法对各国管辖权的限制。在国家主权豁免方面,虽然表面上奉行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但又通过规定大量的例外情况,实际上反限制豁免尊为原则,而将主权豁免视为例外。
在不断扩张其管辖权上,美国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和《赫尔姆斯——伯顿法》(以下简称赫——伯法)的施行。
(1)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战后,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不断扩大其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的范围,对发生在美国国外的垄断国际市场的行为,只要对美国的国内商业或贸易产生了某种效果,美国法院就对其行使管辖权;一旦美国当局宣布有权管辖,有关的国内国外企业就必须服从它的“调查程序”,向美国当局提供案件必须的资料。美国司法机关甚至可以勒令提供位于外国的文件或要求外国证人出庭作证,美国司法机关还可以命令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外国企业采取措施结束违法行为。高达三倍金额的反托拉斯法案件的判决更使许多国家都难以接受。
美国这种无视他国主权,肆意将其反托拉斯法的效力扩张到其它国家的做法,毋庸置疑,激起了国际上的强烈反响及有关国家的坚决反抗。
(2)《赫——伯法》的实施
1996年2月,古马击落了由古巴裔美国人组成的反古势力的两架入侵飞机,触动了早已绷紧的美国国内的反古神经。两周之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支持古巴自由和民主法案》,即《赫——伯法》。1996年3月,克林顿签置该法案,《赫——伯法》正式出台。该法的出台意味着,美国对古巴实行禁运的法律依据由原来的行政法规转化为国会立法。《赫——伯法》在强化对古巴制裁的同时,大肆扩张其域外效力。
美国这种盛气凌人的作法自然遭到加拿大等其他国家的强烈不满。加拿大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欧盟、美洲国家组织以及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等国际组织对美国违反自由贸易的行为进行反击。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言,《赫——伯法》违背了“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和“建立执行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秩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和多边的合作”的宗旨。此外,美国还违背了在协定中作出的“在对等基础上,为墨西哥、加拿大劳务人员的临时入境提供方便”的承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在美国大力倡议下艰难达成的,并被作为“美洲事业倡议”的第一步付诸实施。协定启动后不久,其主导国美国便制定了与协定精神背道而驰的《赫——伯法》,这不能不引起加拿大等其他美洲国家对美国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诚意的怀疑,给刚刚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及远景构想中的美洲单一市场计划蒙上了一层阴影。
1996年9月,加拿大为反击《赫——伯法》,修订了旨在对付外国法律对加拿大主权侵害的《外国治外法权应对措施法》(FEMA)。这条修正案矛头直指《赫——伯法》,它不仅阻止任何外国申诉人要求在加拿大实施《赫——伯法》的企图,而且禁止加拿大国民和公司遵守有关危害加拿大主权的治外法权措施。
1996年10月,欧盟正式要求启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很快加拿大也加入进来。欧、加认为美国由于干涉了其他国家与古巴之间贸易自由,违反了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第11条规定,此外美国还“损坏了”其他国家“根据美贸易承诺而合理期望获得的利益”,这与关贸总协定第23条的有关规定相悖。
经过长期的谈判,1997年4月,欧盟与美国达成了有关《赫——伯法》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的第一句话就写明“双方承诺继续促进古巴民主的努力”, 这实际上是在重申所谓的“赫——伯法精神”,暗示着欧盟在谈判中作出了相当的让步。欧盟在接下来的条文中同意在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MAI)的框架内遵守“投资保护”的准则和原则,备忘录规定“所有国家应当尊重国际法和《多边投资协定》中有关财产没收和国有化的保护标准,这些原则禁止并阻碍将来利用任何国家违反国际法没收和国有化的投资进行获利和随后以隐蔽投资交易的行为”。 欧盟对“投资保护”标准的承诺表明欧盟对《赫——伯法》“制度动机和依据”合法性的默认,实为它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妥协。谅解备忘录还规定“欧盟同意暂缓将纠纷提交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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