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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霸权论纲

  如在拉丁美洲国家,美国公司如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从事过许多阴谋活动,干涉所在国内政。例如,70年代初国际电话电报公司曾极力破坏智利民族主运动。为了破坏智利民族民主运动,该公司负责人与美国中央情报局勾结,并向美国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基辛格提出应设法阻止主张民族民主改革的阿连德当选。该公司还出资支持反对派竞选。阿连德当政后积极推行国有化政策。1971年9月阿连德以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经营不善为理由将其收归国有。阿连德执政后,美国中央情报局致力策划推翻阿连德政府的阴谋,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积极参与了推翻阿连德政府的活动。1973年9月,智利发生军事政变,阿连德政府被推翻,阿连德在战斗中殉职。正如《跨国企业经济学》一书指出的,“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维护其在智利电话系统中利益的愿望,是通过经济制裁、社会混乱和推翻现行政府建立新政权来达到的”。
  (五)国际环境法领域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地以环保为名干预、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自主权,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国际社会的环保决议或各种环保标准不完全是国家社会的共同意愿,其中相当多的东西是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塞进去的私货。如美国倡导将自然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产,实则为自身利益服务。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将多样性生物当作人类共有财产,以遗传工程研究为名将多样性生物从南方国家掠夺走,然后将这些资源加以改造,又以专利产品和知识产权的形式高价返销到南方国家。 这样既可以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又可名正言顺地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来制约发展中国家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这将导致发展中国家更加依赖于发达国家。
  此外,美国还通过国内立法,以推行其环境霸权。如1991年,美国根据本国《海洋动物保护法》禁止进口墨西哥用拖网捕获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墨西哥政府就美国的贸易限制向GATT理事会申诉,理事会成立专家小组作出裁决,认为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应导致国内环境法的域外适用,也不能以外国环境法与本国不同限制外国产品进口。
  
  此外,在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美国经济霸权也是“芳踪频现”。如在国际税法领域,美国不断扩大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侵蚀其他国家的税收主权。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二、美国经济霸权与司法霸权、文化霸权的互动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同理,在美国的霸权体系中,属于经济基础的经济霸权决定属于上层建筑的政治霸权、司法霸权与文化霸权,政治霸权、司法霸权与文化霸权又反过来服务于经济霸权,形成一种互动关系。
  
 (一)司法霸权
  在美国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美国在长期以来形成了与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的司法霸权,兹择其要而分述之。
  1、经济条约中的半治外法权条款
  美国同一些国家的经济条约中含有几乎是半治外法权的条款,严重损害他国主权。例如,1958年《美国同马斯喀特和阿曼苏丹国及其属地间关于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的条约》明确规定,美国公民和公司在受援国领土内的“住所、办公处、仓库、工厂和其他场所,如无正当理由,不得侵入或干预”,只有对占有人的便利和商业活动“予以一切可能的照顾后,才能对上述场所及其内物品进行官方搜查和检查”
  1946年11月美国同蒋介石政府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则更为严重地损害了中国主权。从该条约的许多条款看,中国领土完全无异于美国的领土了。条约规定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的自由,其经商范围包括“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并为此可以在中国购买、保有、建筑和租借土地、房屋与产业。美国的“法人及团体”与中国的“法人及团体的待遇相同”。在航运方面,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货物可以经由“最便捷之途径”,有通过中国“领土之自由”,“不得课以任何过境税或予以任何不必要之延迟或限制”。包知军舰在内的美国船只,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可以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船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中国还应对其采取“友好之待遇及协助”。这样中国的航路、海港、陆路就变成了美国的航路、海港和陆路了。根据有关条款,美国拥有变相的领事裁判权,中国的法律不能使用于美国商人。此条约被毛泽东主席斥责为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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