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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文化继承与有中国特色法文化之建构

  二、继承传统法文化的理论探讨
  (一)继承的可能性
  法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必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文化是不需要继承也无法继承的。因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已为我们做了一切。然而法文化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相对独立性。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法文化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落后或超前地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文化具有历史延续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文化的继承才成为可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文化的建构才成为可能。
  (二)继承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砸碎一个旧世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表现在法制建设上就是早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旧的制度彻底废除了,新的制度并没有迅速而全面地建立起来,再加上“文革”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泛滥,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文化也算得上是一穷二白了。改革开放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无论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上,还是在法学理论的建设、引进上,老一辈法律工作者们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我们很难说中国当前的法文化已经处于一种和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的状态,其现实表现就是所谓法学幼稚之名远播而法律理念法律思维缺失。细思量之,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我国法学研究、法治建设刚刚起步,但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我们对待西方先进法文化多生剥活而少借鉴吸收,对待传统法文化多批判考据而少继承创新所造成的恶果。这也是当代中国法文化缺少主心骨的原因之所在。基于此,笔者认为21世纪中国法文化的三大课题是,如何借鉴和吸收外国法文化、如何继承和发扬传统法文化以及如何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鉴于借鉴吸收外国法文化可能会有“水土不服症”,笔者认为,继承挖掘、改造传统法文化十分必要,而且应该成为建构有中国特色法文化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实证考察——从“ 法  ”字说开去
  国内的法理学教科书在阐释法的词源与词义时一般都会引用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之注释:“  fa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并进而推导出古代的“ fa ”有公平与惩罚的含义。④然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挑战。如蔡枢衡先生认为说法“平之如水”乃“后世浅人所妄增”,因为“ fa ”字在汉语中出现的时候,人们的思维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从中抽象出“公平”、“均直”含义的程度。北大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持有近似观点,他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家之所以普遍接受许慎对“ fa ”字的解释,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努力强调中西方“法”中的共同性。⑤笔者认为两位学者的眼光可谓独到而深邃。事实上,比东汉《说文解字》早的《尔雅·释诂》有这样的记载:“刑,常也,法也”,⑥也即初始法的含义与刑的含义相同,因此不可能有“平之如水”的含义。然而笔者认为,对继承发扬传统法文化来说,这种“妄增”却是极有价值的。法“平之如水”的含义不是至今仍被广泛接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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