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文化继承与有中国特色法文化之建构
赵兴洪
【全文】
传统法文化继承与有中国特色法文化之建构
赵兴洪
内容提要:21世纪的中国法文化面临三大课题:借鉴吸收外国法文化、继承发扬传统法文化与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本文着重论述后两者的关系,阐释了继承传统法文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进而认为,建构有中国特色法文化必须“批判继承、挖掘改造”中国传统法文化。
关键词:传统文化 法文化
继承 改造
一、引论
学术界对文化的含义并没有一致的认识,但是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马克思主义从文化形态学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认为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①从不同的学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类别。由此观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当然,这一小部分并非无足轻重,并且也不能与文化的其他部分截然分开。
法学界对法文化的界说也有多种。卓泽渊教授认为,法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包括物质性的法文化和精神性的法文化两个层面。②周旺生教授将法文化概括为三种要素的复合体:实体性要素,即一定的法、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意识性要素,即一定的法律意识;精神品格要素,存在于前两种要素之中并构成法文化的精髓。③由此不难看出,法文化是一个内容十分宽泛的有机复合体,其外延要比法、法律大得多。但是不管将法文化分成两个层面还是三个要素,法文化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不会变的,那就是人化和法律化。因此,我们可以说一切人化了和法律化了的物质、意识都是法文化。
那么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又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民族性。任何国家的法文化都有民族性,但随着不同法文化的交融,法文化的民族性很可能被法文化的共同性所淹没。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必须具有民族性。当然,笔者这里强调民族性有更加注重挖掘本土资源和注重中国国情之义。(2)社会主义性。法文化是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文化自然具有社会性,这包括它必须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需要指出的是,强调社会主义性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社会类型的法文化,相反,笔者这里要表明的正是有中国特色法文化的极大包容性,即只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法文化都可以而且应当为我所用。(3)先进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断变化的,而且从根本上讲是向前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文化必须随之发展。有中国特色法文化的先进性就在于其与时俱进性。总之,笔者认为只有具有民族性、社会主义性、先进性的法文化才是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