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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构想

  三、企业法律顾问应该为企业法人服务,对企业法人负责,而不是对企业领导或法人代表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笔者认为此项条款缺乏合理性,悖离法的正义精神。在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企业领导人要求法律顾问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如偷税、漏税,帮助做假帐,国家利益将受损,企业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法律顾问维护的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应该对企业法人负责。如果对企业领导人负责,不仅助长了“人治”之风蔓延,势必也会歪曲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顾问的立法本意,利益受损的终端将会是国家。
  四、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权限(职责)以及地位。《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法律顾问的职责,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工作不仅量多,而且非常重要。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法律顾问地位地下,低薪低职,更本无法开展分内工作,更谈不上“依法治企”。法律顾问如果要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须有法律赋予的地位上的保障。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确立,在今后势必也有利于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内的法律人才的合理及科学的流动。如果没有一种机制能留住人才,难免会出现企业法律顾问向律师或其他行业流动,企业遭受的损失将会无法估量。
  五、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约束和限制。对某一岗位赋予较多的职权,就应该对之施以更多的约束,避免权力泛滥和滋生腐败。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违反以上义务,律师将会受到严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也作了也作了严格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如果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多元化,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法律顾问如果利用法律专业知识钻企业的空子,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约束企业法律顾问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监督机制,让企业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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