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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构想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国家立法部门有必要起草一部《企业法律顾问法》,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格准入制度,应与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接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公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实行司法统一考试,随之,《律师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一套相对完整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建立起来。目前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混乱,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单独组织,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客观上也阻碍了整个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行业的竞争。因此,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入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是适应市场国际化的一个必然趋势,如国家公证员考试已并入司法统一考试,随着法律市场的逐步扩大,将来警察、法学家以及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说不定都有可能要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上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入司法统一考试,最大的收益是,法律顾问从业者的素质将会大大提高。目前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较低,造成法律顾问整体队伍素质较低,不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如《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法律顾问分为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四个等级,而对首席法律顾问的要求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六年以上,显然要求过低,不能真正做到优胜劣汰。
  司法考试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顾问考试与之接轨后,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如果由经贸委或法律顾问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培训、注册、考核等,势必会取得更大的进展。有的学者曾经提出,企业内部设法律顾问已属多余,由社会律师代替企业法律顾问,是社会发展的趋势。笔者不敢苟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在作用方面相辅相成,互有利弊。在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内设企业法律顾问的有利之处主要有:法律顾问熟悉企业经营运作情况,能够将不同企业所需的业务知识同法律知识良好结合,重在加强日常法律事务工作,防患于未然,身为企业内部职工,便于管理,人力成本低等等。而外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不利之处包括,律师不熟悉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很难将不同企业业务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基本上是有事才问,无事不理,不能防患于未然,更不便于管理,而且顾问费用支出较高。此外,对于有些企业和单位,从保守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角度来讲不愿外聘律师,更乐意使用即懂专业、又懂法律的企业法律顾问。当然,对于如公司上市、经济犯罪等方面,律师作为中介机构依法出具法律意见,有其当然优势。在一些重大的项目或案件方面,及时外聘律师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手段,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应共同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律师行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同属司法行政部门宏观指导,也许会为二者提供更多竞争的机会。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机构必须由具有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组成。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这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必不可缺的手段。《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却未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它只规定企业可以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甚至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可以聘用“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它还规定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这些规定严重束缚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众所周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企业刑事犯罪的主流,尤其是国有企业,建立法律机构只能依赖于企业领导法律意识的强弱,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能有多大的发展空间更依赖于企业领导支持力度的大小,因此,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规定须有强制性,不可可为可不为。虽然该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但在现实中仍缺乏可操作性。如何界定哪类企业必须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应该由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靠企业自己培养起这种意识,如守株待兔,更无法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应当发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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