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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边投资协定》的外资待遇制度对国际投资法和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再次,在最低股权和出资要求方面。新修订的《合资企业法》5条第2款:“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新修改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第四,关于当地采购要求方面。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第20条:“为执行石油合同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在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承包者都必须优先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提供的设备和材料”;1993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协议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石油作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在国内与国外同等条件下,作业者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
  第五,在雇佣条件的要求方面。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第12条规定:“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中应当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义务向中国一方执行合同的有关人员(以下称中方人员)转让技术,传授经验;在石油作业中必须优先雇佣中方人员,逐步扩大中方人员的比例,并应对中方人员有计划的进行培训。”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协议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和承包者,作业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录用中国公民和中国承包者” 。
  2、超国民待遇方面。
  首先,税收优惠方面。新修订的《合资企业法》8条第2、3款规定:“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在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新修订的《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新修订的《外资企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第2款规定:“外资企业将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新修改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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