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全球化是先前“世界法”的翻版
只要认真想一想便会觉得法律全球化的观念似曾相识,其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世界法”(World Law)、“超国法”(Supranational Law)、“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是一脉相承的,只是在新形势下换了不同“包装”而已。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政治,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经济;以往世界法强调改变国际法性质,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从国际法中剥离出来;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控制各个国家,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不受任何国家的控制;以往的世界法强调世界政府的威力,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私政府的功能。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提出其法律是“超国家的”,都属“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都主张“私主体”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且都是以主权原则为主要攻击对象的。
二、法律全球化不能正确描述法律发展的动态
(一)法律全球化不能够牵强地解释为法治全球化
夏皮罗教授在对法律全球化的解释中曾提出,法律全球化是指“法治全球化”,即世界各国纷纷以法律手段作为行政结构、关系网络的替代来调整社会关系,推行法治,使得法律乃至律师、法官及诉讼等等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注十四)。我国也有学者持类似看法(注十五)。笔者认为,上述解释颇为牵强,也脱离了法治的原本涵义。“法治”是“人治”的对称,是指各国的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略和主张。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这种治理方式问题,各国均在协调的意志下,依据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行事。即便是从引申的意义上讲,将法治引入国际社会,也应当是加强国际法的效力、促进各国遵守国际法、依照国际法共同参与“治理”国际社会,而不应当是进行非国家化。在无国家、无政府状态下要想治理国际社会也只能是空谈。即使依照法律全球化倡导者的愿望,由少数大国进行治理,没有共同同意的法律,没有各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又怎么能够依“法”来“治”。何况,人们无论如何无法从“法律全球化”的字面上看到“全球法治化”的内容。从词语内涵和逻辑上分析,法律全球化并非全球法治化,全球化是范围概念,而法治化是本质概念。在法律界,使用语言是非常严谨的,怎么能够随便使用词汇,而又去进行任意的解释呢?!因此,将法律全球化解释为法治全球化是极不妥当的。
(二)法律全球化并非各国法和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法律全球化的倡导者是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和法律的发展趋势提出的,而且“捆绑”于经济全球化一同提出,利用了人们对经济全球化的认同和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传统认识,巧换概念,让许多人顺理成章地接收了其观点,连我国学者也自觉不自觉地采纳了法律全球化概念。有学者这样描述法律全球化:“经济是基础,是法律和法制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和法制”,“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势’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制正在向趋同的方向迈进。法律全球化以经济一体化为基础和前提。法律全球化是一种趋势” (注十六)。单从逻辑上看这段表述是没有问题的,有了全球化的经济应当产生全球化的法律,这似乎是合乎逻辑的。但这种阐述实际上将完全不同质的两个“经济全球化”概念——“市场全球化”和“利益全球化”做了混同或互换。我们知道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是建立“大的世界市场”,而不是要将各国的利益合并,也不是实行国家的大联合。假如能够真正地实现了各国利益的合并,就等于各国的联合,那时才具有全球法律一同化的涵义。当然,我们也清楚地知道,法律是国家存在的副产品,国内法是上升国家意志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一旦真正实现了利益一致和国家大联合,法律也就失去其价值和作用。这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注十七)。而在目前经济全球化是指“市场”一体化,其表现形式是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注十八)。在这种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家仍然具有充分的主权,“每个国家亦都有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的对策”,在共同市场中都会调整自己的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而法律不可能一体化、全球化。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政治多极化趋势就是佐证。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这显然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的趋势”,“法律毕竟不同于经济” (注十九)。因此,笔者强调,经济全球化是指市场全球化而不是各国利益全球化,就当今国际关系的发展规律而言,不能断言法律全球化是一种趋势。上述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将市场与利益混同,并依此理解经济全球化,而推导出法律必然全球化的结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