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结论产生的时间来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法机关介入之前,“医鉴委”已对医疗事故作出了鉴定,司法机关介入之后,应严格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一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重新组织鉴定。另一种情况是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同案件有关的专业性问题,主动聘请、委托有关的机构及专家进行鉴定。
尽管“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最高的、排他性的效力,同时由于当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应当看到,“医鉴委”毕竟是法定的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其组成人员中以具备系统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临床医疗专家为主,从专业的角度看,“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同一般鉴定结论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对其作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应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证据。如果没有确切充分的理由,不能轻易排斥其适用。只有在“医鉴委”的鉴定结论明显存在违法或失真现象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适用其他机构或专家(主要指法医)所做的鉴定结论。
对于同一个医疗事故案件,存在相互矛盾的几个不同鉴定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笔者认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根据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规则,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在对同一起医疗事故,存在几个性质不同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究竟以哪一个鉴定结论为准,应由司法人员在审查判断后酌情决定,哪一个鉴定结论同司法人员查证的事实相符,同其他证据能互相印证,就应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司法人员的审查之后,方可采信。那么,如何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呢?笔者认为,鉴于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这种审查应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鉴定主体是否合法。如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2)、鉴定程序是否正当。如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是否审阅了全部有关材料,是否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是否贯彻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并将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等等。(3)、鉴定人是否受到威胁、利诱、收买等外界干扰,从而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的。(4)、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充分、不真实,必然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5)、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规范。鉴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情况、双方争议的主要事项、主要分析意见、鉴定结论、鉴定时间等。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其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的合理性、因果关系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等。另外,还须注意鉴定书的结尾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是否准确无误、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