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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为了防止犯罪人钻时效制度的孔子,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刑法88条还规定了两种时效延长制度。该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又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两款规定,对于解决医疗事故案件的“立案难”问题,有着积极意义。
  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之前的医疗事故犯罪案件,如果在新刑法生效之后,仍未超过追诉时期限的,仍可进行追诉,不过,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应当适用新刑法进行处理。因为在新刑法颁行之前,对医疗事故犯罪大都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过失杀人罪处理,而新刑法专门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方面远比上述犯罪为轻。
  三、 医疗事故罪的证据问题
  医疗事故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所涉及的许多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另外,由于绝大多数病案材料由医疗单位保管,而一些医疗单位对所属的肇事医务人员采取袒护的态度,不太情愿及时、全面地提供各种同案件有关的病历材料,特别是那些不利于当事医务人员的材料,甚至有个别人擅自涂改、伪造病历记录,从而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虽然工作难度较大,但办案人员仍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尽一切努力,收集、提取所有同案件有关的证据,以便为刑事审判工作打好基础。
  医疗事故案件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其证据涉及大量的医学科学知识,因此,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对于办案中碰到的一些复杂疑难的医学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的专家请教。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另外,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意泄露,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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