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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约安民、以宪政立信

以契约安民、以宪政立信


王怡


【全文】
  修宪话题稍退,对于社会信用危机的担忧又让两会代表食不甘味,提出了诸多对策与批评。美国学者福山曾将中国与韩国、意大利并列为“低信用度国家”。他认为此种状态无法孕育出大型的民间企业。上市公司公布虚假信息的比例,据财政部的调查推断高达99%。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服务行业丑闻频传,“毒米”、“黑心棉”等假冒偽劣案件则层出不尽。伪造学历、文凭者数不尽数,连潜心书斋的学术界也时闻剽窃案发。面对痛心疾首之现实,各级政府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信用体制的创建,民间也出现了“中国黑档”这样的个人信用管理尝试。建立个人与企业的信用记录,借助银行的介入发展信用卡、信用证等支付方式,以及利用保证保险来分散信用风险。这些都是可贵的技术化的努力,然而信用体制的问题绝不能光靠着这一只脚走路。
  仅有技术化的法律,对于打造一个“信用中国”,则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用不足,可以依靠银行信用来弥补,如其在信用证支付手段中的作用。而银行信用不足,就只能依赖于政府的信用来支撑。这是积极财政与赤字财政以及政府深深介入信用担保体系的部分原因。这就等于将全社会的信用逼入了最后的角落。政府充当交易的最后一个担保人,这与政府充当证券市场的最后一个买家和资本市场的最后一个投资人,意义并不相同。某种意义上,政府在信用体制中的主导作用,对于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信用体制甚至可能是一种长远的伤害。
  这是因为政府所充当的保护人身份必定是家长式的。在商业信用普遍不足之下,政府动用了最后的政治和国家信用的资源,来代替无法从商业社会中生长起来的信用。换言之,政府用一种垂直方向上的信用,来弥补水平方向上的信用的匮乏。
  而水平方向上的商业信用的匮乏,在宏观上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一个独立的私法领域和契约精神的缺失,二是政府在垂直方向的信用所具有的强烈的人格化特征。
  一、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用一句著名的论断来表达,就是从身份到契约。契约的精神就是独立主体间的平等。而平等意味着对于身份的排斥。这种平等关系下的“信用”,是一种与任何身份因素无关的诚信。换言之,则是发生在所有陌生人之间的诚信。只有这种“信用”,才能支持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而传统的“仁义礼智信”,却是一种依附在身份关系前提下的道德约束,是一种以义务而非以权利来划界的约束。这个区分至今没有得到社会各界清楚的认识。去年一篇高考作文以赤兔马的故事高谈“人以立信为本”,将忠孝与诚信混为一谈,看不到当中人身依附关系对于道德的等级化,看不到丝毫契约精神下平等理念的引入。这样的文章被评为满分,在全国广为传扬。由此可见现代商业“信用”所要求的非人格化特征,和以权利为前提的平等价值,即便在更年轻一代人的心中,都远远尚未扎根。
  费孝通将人格化的道德伦常,称之为“差序格局”。他指出了这种无法除去身份因素的道德观,只能在一个“熟人社区”中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而一个有效的交易半径的扩大,则取决于身份因素的不断退化,和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平等的道德观在商业社会中的生长。意图以传统的身份化的道德约束,来构建和呼吁商业社会中的诚信,则无疑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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