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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二.我国立法中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
  (一)我国立法上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使用票据所依赖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未作任何规定,这本身就是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肯定。
  我国立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即出票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第29条、第42条、第46条分别规定了背书、承兑、保证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这也就说明,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式加以变更或补充。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4条第3款就是对于票据行为文义性的规定。这进一步说明了票据行为注重形式的特点。
  可见,无论是对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规定,还是对票据行为文义性的规定,均在实质上说明:票据行为的效力,只取决于其形式要件,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使用票据的原因不是决定其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因素。这些便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
  (二) 我国立法上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限制
  我国的《票据法》在第1条中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表明了我国票据立法的价值取向。我国的票据立法,并不强调票据流通,而是强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交易安全。这是由我们国家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我们国家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秩序还没有达到良性有序化的程度,人们还没树立起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观念,在流通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欺诈现象。因此,我国的票据法紧紧围绕交易安全这一主题进行。可见,我国的票据立法关注法律规范与社会经济现实的衔接,其目的是创造使规范得以有效运行的现实条件,从而期望最终改善票据法的运行环境,真正促进票据的流通。正是基于这种立法取向,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的无因性规定了较之其它国家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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