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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2)

  结语
  
  社会转型的实质在于利益的重分与规则的重建,与此相伴而来的是纠纷的蜂起云涌。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行,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权威的将会逐步得以重新确立。出于对法院信任,提交给法官们“依法解决”的纠纷将会成批地增长,而法院却难以承受案件之重,并且,人们最终会遗憾地发现,某些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并非是最佳的方案。究其原因,不仅在于诉讼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一刀两断”式地依法裁决,不利于在当事人间形成实体上的利益衡平。为此,日本著名学者棚濑孝雄先生断言:“重视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机关及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对它们发挥的功能进行研究,不只是因为它们构成一个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基础部分,因而具有量的重要性,而且还因为对它们的研究在提高社会解决纠纷的整体质量上也具有重大意义[99]”。棚濑氏之言,值得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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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李虎、刘郁武:“第五届全国百市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昆明召开”。载《仲裁与法律》。
  [66] 《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第154页。
  [67] 徐清宇、杨咏梅:“仲裁发展的障碍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68] 参见徐清宇、杨咏梅:“仲裁发展的障碍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69] 参见康明:“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8月,页15。
  [70] 详见《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42-45条。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2期。
  [71] 谭兵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页101。
  [72] 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页12。
  [73] 英国《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9、24条。
  [74] 赵晓梦,“小额消费纠纷找消协仲裁”。载《华西都市报》2001年3月11日。
  [75]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页8。
  [76] 参见王光辉硕士学位论文:《中国行政裁判制度研究》,存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77] 丹宁著:《法律的训诫》。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页79-89;韦德著:《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页635。
  [78] 韦德:《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页644-651。
  [79] 韦德:《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页651-673。
  [80] 翁岳生,“中华民国之诉愿及行政诉讼制度”,载该氏:《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北:月旦出版社,1997年。262-264。
  [81] 司法所的数据来自许锡福,“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有了中央政策依据”。载《人民调解》1999年第4期。司法助理员数字据《中国法律年鉴》1999年。
  [82] 法统,“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
  [83] 孟天,“以基层法院为重点”,《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
  [84] 弗里德曼:“美国司法制度之历史断面之剖析”。载载小岛武司编、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5-30。
  [85] 弗里德曼,“美国司法制度之历史断面之剖析”,载小岛武司编、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24。
  [86] 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123。
  [87]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页620-621。按:英国行政裁判所不仅解决民事纠纷,而且也解决行政纠纷。
  [88] 周明杰,“情法两尽——调解艺术的核心”。载《人民调解》1998年第12期。
  [89] 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页264。
  [90] 有关乡镇司法的行政裁判与诉讼的关系设置问题,读者可参见杨建华,“乡镇市调解与民事诉讼法之关系”,载杨建华:《问题研析——民事诉讼法(三) 》,台北:三民书局,1995,页394-400。
  [91]  参见苏永钦著:《案件负担与审判迟延》,载《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苏先生针对台湾法院的案件负担过重问题提出以下“减负”建议:一、除罪。刑罚过滥的结果一方面是刑罚的贬值,另一方面是刑罚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加大。为此应考虑刑罚节约原则,将一些无须在刑法上归罪的行为非罪化。二、除权。国家赋予人民以实体的、程序的权利时应考虑权利保护的成本和可能,不应不切实际地滥赋权利,增加法院的负担。三、清法。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应高估。经验显示,某些社会问题可通过教育、科技、经济诱因、社会制度以及道德劝服等成本较低的手段解决,滥颁法律或标准定的过高的法律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用,且会加重法院负担,法律间的冲突也会加大法院审案难度。
  [92] 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司:《劳动法实施五年成绩斐然》,2000年1月3日供稿。资料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93] 周贤奇,“十五大报告为指导,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人民司法》1998年1月。从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劳动仲裁机构的化解纠纷能力仍然欠缺,表现在经仲裁裁决的纠纷仍有相当一部分诉入法院。据前引周贤奇文,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1996年比1995年增32.78%;1997年1-8月比1996年同期又增长33.41%。这从反面说明,行政吸收纠纷能力薄弱,必然加重法院的案件负担。
  [94] 中华劳资关系研究所:《日本劳资争议处理制度之研究》,打印稿,1988年。存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95]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538。
  [96] 据1990、1999年《中国法律年鉴》。
  [97] 宋龙凌、严惠仁、郭去龙,“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完善行政裁决制度”。载姜明安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页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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