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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法院应当远离道德判断是因为道德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波斯纳即认为,除非将道德争议简化为事实问题,否则对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不存在令人信服的答案。仍以本案为例,至少法院的判决不能令我以及我周围的一些熟人,包括一些法官和律师信服。本人在四川授课时,即有许多法官和律师对此判决持有异议。其原因在于,说到底,道德不过是一群人的生活方式而已,将一部分的道德观上升为法律,必然招至不服和不满。我们经常将与我们生活方式不同的人称为不道德的人,或者,有如法国思想家拉罗什福科在《道德箴言录》中所说的:“我们仅把意见和我们相同者看作有良知的人。”在我们的眼里,他人是不道德的,这同时意味着,在他人的眼里,我们是不道德的。
   
  道德的不确定性和相对性起因于道德的地方性和时代性。
   
  道德的地方性是指道德规则通常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存在,“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浪漫的法国人就不说吧,纵情的美国人也不说罢,即使在中国甚至在中国的某一省之内,道德、风俗也不相同。笔者在山东胶东某地即亲见男人们在沿着公路的一条温泉河边裸浴。据朋友们说,我的运气不好,如果是第二天光临此地,就会见到裸浴的女人们了。谁会说,这是不道德的呢?但你到北京试试!在公开场合接吻,在乡民看来是可耻的禽兽行为,我的家乡对此有一句乡骂——“猪!”然而,在笔者就读的大学校园里,公开的热吻已经屡见不鲜了。当我从热吻的恋人们身边走边,虽然也微觉不适,但脑子里也未闪过“猪”的概念。
   
  道德的时间性是指道德准则不仅与时俱进,有时甚至与时俱退。更严格地说来,道德并不存在进步和倒退的问题,实则是变幻莫测,与时俱变,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个中原因在于,作为道德的基础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之后,道德准则总会相应地更改。仍以性道德为例,在宋代,官员与歌妓们厮混被认为是文人雅事,苏东坡一度落魂时就曾咏道:“旧交新贵音书绝,唯有佳人,犹作殷勤别。”这里的佳人可不是妻子。道德的时间性使得人们包括法官难以把握时代的道德脉博。法官“以德入法”,一旦号脉不准,轻则出现差池,重则出现误判。缘此,把握法律而不是道德的脉络才是法官的主业。“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最终却可能使法治消于无形。
   
  以德入法的最大危险在于法官可能将个人的道德情感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的名义” 推行个人的道德观,将其施加于他人以至社会,为社会立法,形成法官的专制局面。也许我们应当相信法官是有品德的,但是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法官有权利将其个的人道德感强加于他人。法国思想家路易斯·博格尔在《政治的罪恶》一书中告诫道:没有哪一次政治犯下的罪恶不是以国家理由为借口来企图证明其为正当。国家理由被统治者当作他们发泄私愤、放逐无辜的借口,当作他们侵占他人财产、践踏一切人间正义以扩大他们的权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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