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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然而,如何防范花心的男人通过遗嘱形式规避法律,订立一种“先提供性服务,死后以遗产来结帐”的延期付款的性契约?德国学者及法院先前的判例认为:如果被继承人立情妇为继承人“旨在酬谢其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旨在决定或加强这种两性关系的继续”——实质还是性交易,那么,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相反,如果被继承人具有其他动机,如旨在给其情妇提供生活保障,则这种行为通常就是有效的。
  
  这样的标准由于太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也被放弃了,原因在于财产给予人的真实动机往往无法查明。因此,在今天的德国,几乎所有的财产给予行为,不论其动机是否与性有关,都属有效。
   
  德国法院及学者对法院适用“善良风俗”这样的道德条款来判案持高度警惕态度,其意在于防止对善良风俗作摧毁法治的意识形态化解释,以免裁判者将那些异于自己的看法的思想,作为不公平和非正义的思想予以铲除。学者和法院的隐忧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缘于历史上血的教训。在纳粹时期,1936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将善良风俗等同于“人民的健康感受”,而又将“人民的健康感受”等同于“国家社会主义的世界观”。请注意,“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简称“国社党”,缩写即为“纳粹”。正是通过对“善良风俗”的偷梁换柱解释,希特勒实现了纳粹党制的政治图谋。
   
  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问题是最能展现法学家才情也是最令法学家沮丧的课题,——至今仍相互攻讦,给不出答案。但法学家以及法官们的一个共识是,法院应当远离道德判断。
   
  法院为什么应尽可能地回避道德判断?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教授的总结是:首先,对道德争议的论证经常会不相上下,法院不可能写出一个很令人信服的判决;其次,道德的争议最好是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在某种意义上主要是通过议会投票的形式来判断。第三,法院的判决往往缺乏复杂的技术性和可行性,使法院的判断能以简约为法律上可以执行的规则。作为对波斯纳最后一个理由的说明,我想问一下:法院断定“将遗产指定由情人继承是非法的”,则紧随着的问题是,什么是“情人”?与死者有过“一夜情”的,能否称之为“情人”?偶而通奸,生下子女后又分道扬镳多年,情缘已尽的男女之间,是否属于“情人”?当然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判决逐个明晰这些问题,但细心的人们可能发现,如果法院就这些问题作出一揽子判决,则法院在此已不是在行使司法权,而是取代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我不是反对法院在司法的过程中,通过判决对法律进行拾遗补缺式的完善和补充,但问题是法院必须要有限度,否则即会越俎代庖,有篡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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