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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彩票开奖事件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探析

  最后,从证据的构成要件分析,上述的公证文书应当被定性为证人证言。显然上述两位公证人员,因为没有经过彩民的正式书面申请,因此不能作为湖北公证处派往现场对公安机关取证行为公证的国家公证人员,既然丧失了这个公证主体身份,因此两位公证人员只能是普通的现场目击者,由此她们做出的书面证明内容(虽然是以国家公证文书的格式完成的),只能是反映当时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们之所以不认定其为证人证言,主要理由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而上述文书则是两位公证处的目击证人应现场彩民要求所做出的书面裁量,显然不具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要件,综合上述两个层面的证明,我们将这份文书定性为一份书证。至于说这是一份效力待定的文书,主要是因为上述提及的两位公证员的独立性问题,直接影响了她们作为证人的独立性,由此生成的书证,也会因为制作人的主观瑕疵状态,造成证据效力的缺陷,而缺陷导致的证明力问题,又有赖于法官在认定证据的时候,依照当时的情况具体裁量了,所以这份书证的证据效力也是不确定的。
  结语:标的竟合下的公证效力:程序性底线的确立
  显然,造成彩民要求公证员对公安机关取证结果进行公证的导火线,在于公证员没有尽到其在彩票开奖公证时应尽的对于摇奖器具的检查职责,而彩民要求公证的逻辑非常直接:因为你的公证针对的就是包括摇奖球在内的全部器具,而公安机关取证的对象也是摇奖球,所以作为公证员有必要对于这个取证事实一并公证。但是这种公证标的与取证对象的重合,只是一种待公证事项与取证行为的联系,并不意味着公证的事项(开奖公证)也因此随之理所当然的延伸到证据保全公证(摇奖球的公证)上,实现从开奖公证到保全证据公证的性质变幻,因为我们一直强调的公证体现出的国家公信力,只有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之下才能够获得,而任何逾越这种过程的公证要求和行为,无论多么迫切,都会因为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变得面目全非。透过感性的标的重合,在理性的法律程序步骤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凸现公证效力的底线——程序下的公信。
  
  On the Efficacy of the Notary Document Made in Wuhan Lottery Event
    ——Plus-study the Base-line of the Notary Efficacy
  Chen Wei-xing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Notary Document Made in Wuhan Lottery Even, find its law mistakes and defined it as testimony ,then point out the base-line of the notary effic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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