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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彩票开奖事件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探析

武汉彩票开奖事件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探析


陈慰星


【全文】
  摘要:本文以湖北武汉彩票开奖事件的公证文书作为样本,剖析了其作为公证文书的法律缺陷,并论证了其作为证人证言的属性,最后界定了公证效力的程序性底线。
  关键词:公证 ;公证文书 ;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0日晚,湖北第01031期体育彩票在武汉洪山体育馆路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开奖,由于“个人的破坏行为”,而致使首次开奖失效,并最终引发公安机关的介入,现场湖北省公证处两位公证员张沫、邵浔岚被“几个彩民围住”,“要她们写一份公证书并签名画押。经请示领导,她们在一份公证书上面签了名并按了手印”, 这份公证书全文如下:
   经现场监督,我们证明2001年4月20日20时40分,在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开奖现场,水果湖派出所余所长现场剖开的1号球内有一枚螺帽。
  对于这份公证文书的效力,笔者认为其不具备公证文书的形成要素,而应被认定为一份效力待定的书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公证的一般程序来看,“任何公证都是从申请公证开始的”, 而申请的基本程序,必须由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公证申请表,即公证申请书,并经由公证人员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公证受理。从此次湖北的彩票公证行为来看,其公证申请是针对开奖行为而言的,而对于其后的突发事件后,公安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剖开摇奖球的行为)是不具备连带公证的效力的,因此这份针对公安机关取证而做出的公证本身就是违反公证程序的,而同程序法相冲突的行为,当然不符合公证最基本的合法性因素,因此并不构成公证文书。
  其次,从公证的一般条件来看,有效的公证的前提,必须保证公证人员最为基本的独立身份。依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章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同时,公证独立性也是一个十分基本的法理逻辑:因为身份不独立的公证员,意味着可能受到某种外力的不正当干预或者威胁,这足以产生扭曲客观真实在公证员心证中的印象,带着这种并不真实的内心感受,公证员是不可能做出代表真实的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明文书的。而从武汉彩票事件事发现场的这种“彩民围住公证员”的局面来看,是很难有效保证公证员独立的身份,这对于最讲究程序严谨的公证而言,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的。
  第三,从公证文书的文本格式来看,作为公证文书的印章使用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公证书的末尾加盖公证员的横式签名章,签名章的尺寸为4×2.5公分,使用蓝色印油。最后在年月日上加盖公证处的红色印章。” 而湖北两公证员只是签名并使用极其不规范的“按手印”,并且我们也未见任何有关湖北公证处公章使用的报道,由此我们可以直接推定此份公证文书在格式上严重不合格,而形式不合格的公证文书,又如何进入公证——这个规范至上的司法“大雅之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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