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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 徙 自 由 的 思 考

  从历史上来看,到19世纪初迁徙自由便出现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上。资本主义建立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的大规模流通必然伴随人员的大规模流动,在法律上便产生了迁徙自由的要求。迁徙自由被看作经济自由,与营业自由和职业自由相提并论,以保障市场经济机制配置人力资源,形成自由劳动力市场。⑧可以说,限制迁徙自由而对广大农民的劳动财富进行公开性强制性剥夺的原始积累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现在是需要流动的时候了,只有公民有了迁徙自由的权利才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限制迁徙自由的落后的“二元经济模式”已经被市场经济的潮流冲得七零八落,而“二元结构”的这种设在城乡,城城之间限制迁徙自由的制度也将被汹涌的“民工潮”淹没。
  
  ⑥孙保罗:《迁徙会不会成为一种自由》,《南方周末》1998年10月16日第7666期
  ⑦ 岳智明:《我国宪法应该恢复迁徙自由》,《河南社会科学》(郑州)1999年第4期
  ⑧刘连泰:《<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杭州)1999年第5期
  
  五、迁徙自由的意义
  实行迁徙自由不但是履行了一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也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使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得到彻底的实现,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具有其他的积极意义。
   1、迁徙自由意味着可以从束缚人发挥才干的环境中解放出来,寻求新的机会,谋求最适合自己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它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它能激发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水平,它肯定了个人追求幸福的自由进程。当一个公民被局限于某一地方而不能发挥聪明才智的时候,对社会是一种损失,对其本人则是一种痛苦。迁徙自由解放了人性,是对人的独立人格的承认,是对人格的尊重。当社会的每个成员的人格都受到尊重时,这样的一个社会才是人人幸福快乐,朝气蓬勃的社会。
   2、迁徙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迁徙自由是促进政治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的激励因素之一。对政府而言,迁徙自由是公民抵制强权和专横,腐败与无能的别具一格的民意表达方式。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基于完全自愿和理性选择的自由迁徙行为,往往可以发展成为民意表达的有效方式,间接地对政府当局施加无形的压力,有助于形成尊重人权,尊重民意,尊重人才的良性局面。政府要留住人才,就要改善管理,加速政治民主化,管理科学化进程,因此,公民的迁徙自由对地区政治上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一个有力的激励因素。实际上,政府和一个超市,一个农贸市场的功能差不多。如果创造一个很好的社会环境,就可能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帮助这个地区繁荣起来。8000万农民工向东南沿海看似无序实有序的流动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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