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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思考

  首先,从行政效率上说,不仅中国,各国都可看到,公权无限扩张,行政权无限扩张。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经常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精简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就提出了精简的目标,建立廉洁政府、效率政府的目标;不知精简了多少次,但精简过后,一段时间又恢复了,又增设了很多机构,只不过换了别的名字罢了。为什么精简不下去?归根到底就在于这个基本理论,用公权来控制公权,它必然是要增设机构,增设授权,其结果是恶性循环,行政权呈现出无限扩张的趋势。
  其次,从公务的廉洁性上说,按照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有损公益的违法行为,公民可以向上级机关检举;如果上级国家不查处的话,可以再向更上级的机关检举;对检举有功的公民,国家还可以给予奖励。人们期望这些行政机关上下左右之间互相监督和制衡,出了问题就查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不可能逃脱。这在理想上是很好的,但有一个前提,这些国家机关是真正依法办事的,真正没有私人利益,廉洁奉公,忠于正义。然而在事实上,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集团和阶层,互相之间也有形形色色的利益关系。不难看到,很多擅权渎职、贪赃枉法的官员在被查处之前,都受过上级表彰,罩着许多光环,这难道还不能引起人们的警醒?
  总之,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呈无限扩张的趋势,运作效率愈来愈低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笔者作此种分析,当然“不是主张权力制约的悲观主义或取消主义,也不是完全否定先哲们关于国家权力制约的理论和那些英名的主权者及杰出的政治家的伟大实践。” 这种认识的意旨在于,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而赋予公民私人就侵害公益之公权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或许是目前能够实现的根本的出路。司法审查的精髓是什么呢?我们不应只看到这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据此,司法程序仅被视为一种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力,司法制度是为了公民而设置,而不是为国家及法官设置的。” 现在,如果我们跨出一步,将保护公益的司法大门向普通民众敞开,这就打破了过去关于权利和权力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划分结构与作用机制,就可以动员私人拿起司法的武器来对抗公权力的违法行使,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共利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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