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国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本事件中,国家的认定是一种行使国家职权或履行国家职责的行为,该行为的相对方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平等性,也不属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该行为并不能由我国民法和
民事诉讼法来调整。
2、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或者死亡人,这样的规范是“授权性规范”,即利害关系人可以做某事采取某行为也可以不做某事不采取某行为,不做不是违法。也就是说,在此事件中,若按法律规定,王伟同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或死亡人,而不是必须申请。
3、法律设置宣告失踪、死亡的制度其意义主要是侧重在结束当事人财产、人身、婚姻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典型表现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以便从法院为债务人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处获得自己债权的实现。又如丈夫下落不明后,其妻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以使原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得到分割。在本事件中,对王伟同志是否牺牲的认定主要侧重于对该事实的澄清,国家追认其为“烈士”侧重于授荣誉于英雄,号召全社会愐怀英雄、向英雄学习,而非突出在结束相关财产、婚姻不确定状况。所以,国家的认定事实上也不必要通过“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程序。
4、基于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规范为授权性规范,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在下落不明时,其利害关系人通过一定的找寻后,可能会默认该自然人已无生还的可能,而不一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申请。该自然人下落不明前生活环境中认识该自然人的其它非利害关系人,也可能会默认其已无生还可能。(这样的默认一般以不存在一定纠纷为前提。)本次撞机事件因涉及到国家主权与安全,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查清事实的责任,若王伟同志有生还可能的话,要不遗余力地进行求援,对于求援的具体情况举国上下都在关心,如果王伟同志确实光荣牺牲,在全国倡导他的爱国精神,授予他一定的英雄称号,那也是众望所归。这是国家不可能回避、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这也正是此事件和普通公民失踪不可同日而语的特殊性所在,将推定、默认失踪、死亡的主体扩大到了国家。这使得该行为看似有所不当,但事实上却并不存在违法。当然,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资格通过特殊程序“宣告”自然人失踪、死亡。若任何国家机关、媒体在此事件的报道中用了“宣布”、“宣告”之类的字样,那就应该与法律的规定就有所不圆洽。并且在事件中,可能没有过多媒介提到“死亡”一词,但却有许多媒介提到“失踪”一词,这又是不是“宣告失踪”呢?笔者认为媒介所提的“失踪”涵义不同于法律用语“宣告失踪”中“失踪”,前者主要是突出说明王伟同志跳伞落海后下落不明了,而后者则突出于确认失踪这种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