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龙(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软件保护是我博士论文的题目,我分几点来谈。
1.我们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应有深刻认识。讨论中多把知识产权与有形产权混淆,知识产权的特点在于不是占有即可获得利益,权利与载体分离,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评估问题至关重要。软件盗版是侵权,但是又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其他的重要利益。
2.知识产的可复制性与有形权有重要区别,其复制中的正效应和负效应相互交织,很难区分。
3.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不可动摇,但公权性质也正在增加。
我有一些感性认识:(1)沿用有形产权的传统原则、概念来保护知识产权,这种做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2)一定不能简单化。现在不用实证的,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不太合适。现在就世界范围的研究成果来看,人类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水平还不够,没有从新技术的技术特性,法律特性来重新认识、建构。
(3)对权利人的保护,中国应建立令状制度。刚发现的时候,行为定性比较难,可以使侵权人暂时停止侵权,可能实践中对权利人保护更重要。
司法中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在诉讼中,所得和损失的举证皆很困难。
以令状制度加法定赔偿制度加法官的由截量的许可,可能可以比较好的救济权利。
还有一个体会:中国的现实,近年来趋向越来越高的保护,但过高的保护有时有许多并非理性、实证的因素。面临入世,我们应该对这些因素有一个洞察。在利益平衡确定时,不可过分强调私权利,而忽视公共利益。以司法为主走高保护之路,可能缺乏对现实的洞察,我们应该有谦卑的心理和反思的态度,以及一种责任感。
韦之:发言人提醒我们反思,但就我的研究经验,保护已经充分了可能很难说,对于知识经济的发展,我们现在做好准备很有必要。前面发言人的有一个观点很有启发性,现有的法律手段用足了没有?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可喜的。曾经,行政机关起其中主要作用,而司法机关的作用到今天日益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意识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张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犯罪不是学知识产权的人在研究,有点象隔靴搔痒。
我谈两点:
1、97
刑法放分则第三章,立法者意图很清楚,把侵犯知识产权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类罪。
刑法讨论界有不同看法,犯罪的直接客体是财产权,破坏经济秩序是间接的后果,放在本章不太合适,应放在侵犯财产罪或者单独作为一类,但还未有统一共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其特殊性我们现在理论上可能认识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