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手段:调整罚金刑的地位,现有以自由刑为主,辅以罚金刑,修改意见为:
(1)罚金刑上升为主刑,这涉及刑罚原则,罚金刑在
刑法中本为辅刑。
(2)增加没收财产刑,
刑法中本来主要是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犯罪,我认为应当增加。
(3)资格刑,我国仅有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犯罪,应设立新的资格刑,如剥夺从业资格。
对于单位犯罪,可以限制商业活动能力,甚至解散法人,我国对单位仅有罚金刑,
行政处罚法有解散、暂扣执照、其实比罚金重,建议上升为新的资格刑。
这些建议看起来与刑罚发展趋势不符,目前国际上有轻刑化趋势,但我仍强调加强规制,因为有效性不取决于严厉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轻刑化不等于不分领域各减一等,软件的加强规制有利于保护软件业的发展。
韦之:赵老师的发言是对法律制度发展方向的建议,但是在现有制度下如何加强保护,在座各位有什么意见,或者可以提一些个案分析。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来提几个个案。
一个是关于方正公司和火星人公司的,火星人公司卖软件,方正公司业务员来看软件演示,趁火星人公司的职员去接电话时,方正的业务员下载了该软件,不再购买,火星人公司就起诉方正。这是第一个软件刑事诉讼,后来业务员被方正除名,被告成为个人,作为盗窃罪处理。
还有一个案例是,方正的一个职员将方正公司的某软件源程序盗出,这也被看作盗窃。对方正来说,被盗的是无形资产,16张盘,无损失,无扩散,相当于未遂。这可能更多的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无形产权的价值可能相当高,可能够死刑。但是就因为盗取16张盘这一行为就判行为人死刑吗?恐怕很不好说。
邹忭(中国软件联盟主席):现有的情况是,盗版相当泛滥,但
刑法惩罚寥寥无几,这说明法律有问题,立法没有实行或者很难实行。
我是比较现实主义的,赵老师的建议比较理想,我关心的是怎么在现有状况下解决、改观。我很同意赵老师的观点,知识产权保护倾向于公利益,而私权似乎低一等。有形财产中没有这样的区分,但是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财产性被忽视,这是打击不力的根本原因。在办案中,检察院关注的是偷的东西到底值多少钱?涉及知识产权的案子往往按盗窃罪来办,很难办,一偷就是几百万,够死罪,但是很难判。
我并不希望
刑法有根本改变,我认为该判的就判,但应以版权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要打击,但打击度不要太大,要解决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