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及应用价值浅析

  法学方法论上的逻辑推理和政策考量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有着天然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理论基础。
  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方法的特点是追求确定的知识。其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其任务有两项:认知法和注释法。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的法律规定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道德观念或正义中引出。实证法学试图把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非冗性等逻辑限制置于权威性法律资料之上,企望发现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范畴以及基本法律定理。纯粹法学更将实证主义法学推向极端,认为法律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法学方法上的逻辑推理正是以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甚至推理的结果违反生活的逻辑,而其目的就是在于得到一个于法律上合理的结果。
  新自然法学倡导自然权利、社会正义,其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和认识论两重意义。从本体论上说,自然法源于人的本性,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有关人类的合适而正当的规则或理想秩序;从认识论上讲,自然法是一种难以直观发现的不成文法,只有依靠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的逐步发展才能发现。因此,新自然法学以对思辩认识和实践认识的区分而强调法学是一种实践科学,以对事实和价值的一元论而强调法学是一种价值理论,以对历史真理和正义的永恒追求而主张价值的超时空性。而法学方法上的政策考量正是以新自然法学为基础的。政策考量的过程是:先依据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逻辑推理,当得出不合理的判决时,由法官援引另外的规则作出其它结论。援引另外规则的过程,即是一个目的、价值的衡量过程,可能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等),也可能直接援引自然法上的正义、公平等标准。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一般将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对立起来看待,然而,在逻辑推理——政策考量的过程中,二者却天然地统一于司法实践中,而这恰恰从反面印证了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这一命题。
  法学方法论有重大的应用价值。在前文提到的诽韩案中,法官支持了韩愈39代直系亲属的告诉权,这种判决不符合生活的逻辑,既与立法目的相违,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尊严。而出现这一判决的原因正在于审判者仍处于实证主义的逻辑方法中,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只知逻辑推理的机械操作,而不知运用利益衡量。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逻辑推理过程,从而保证法的客观性,但若过分僵化,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则违背了法律的实践性格和社会正义的标准,导致法的僵化,并与社会实际形成矛盾。因此必须以政策考量进行价值判断,纠正判决的偏差。而这一过程更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的发展,法官可在判例中运用政策考量认定案件,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从而使判例类型化,并逐步形成一种学说。大陆法系的权利失效原则、事实契约理论;英美法上越权原则的废除及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均体现了逻辑推理——政策考量的过程,其在法学发展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