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其它领域沉默权的限制
在其它领域,我们可以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但为了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些特定案件的的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但法官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如当警察发现一个犯罪嫌疑人手拿一把血淋淋的菜刀站在一具尸体旁,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讯问、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那么作为法官或陪审团,就会认为此犯罪嫌疑人最有可能是凶手,由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这与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是不相违背的,更不同于我国目前的“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因为如果司法机关所阐述的看法符合一般人的思想(即不超出大多数人的理念),排除了合理的怀疑,而犯罪嫌疑人又对公诉人的诉讼保持沉默,不进行辩解,那么即使真的发生了超乎人们想象的事件,法官和陪审团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而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是指司法机关所阐述的,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在一般人看来,还极有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在这个时候,法官就不能因被告人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我们可以对沉默权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即使在沉默权制度发源地的英国,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但司法人员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英国明确规定了四项推定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中没有告诉警察期待提及的事实,而这一事实为辩护方审判中用来作为辩护的依据,那么法官和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2)假如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法官和控诉方可以提请陪审团作出任何显得合适的推论,包括认同感,并且不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加以解释;
(3)犯罪嫌疑人不向警察解释为什么在犯罪发生的大约时间内他们在犯罪现场出现并因此被逮捕;
(4)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可疑物体、物质、痕迹的提问,而这些东西在被告人的身体上或者被逮捕地点被发现时,法官和陪审团可以作不利于被告的推论。
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我们将来在移植沉默权时,可以参考沉默权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有关规定,对沉默权进行合理的限制。
(五)我国设立沉默权所需的工作
为了能够尽快地引进沉默权制度,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增加刑侦科技的资金投入,提高调查取证的现代化水平;二是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侦查水平;三是加紧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使引进的沉默权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
四、对未来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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