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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鉴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同时由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在目前又不允许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那么应当如何正确对待这一制度,值得考虑。我个人认为,要想正确处理沉默权,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因此在侦查、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提问的义务。目前的立法规定,无疑对于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应该正确地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打击犯罪,而不应该放弃我们手中的权力,在法律之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去年,在电视上播出了山西省某公安局推行沉默权措施,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时告知其享有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对审讯人员的任何提问不予回答。对此,有人评价该公安局勇于探索新路子,勇于进行侦查方式改革,是公安系统文明办案的体现,高度赞赏了这一措施,并呼吁全国公安、检察机关都推行这一措施。
  但我个人认为,对于该公安局推行这一措施,本身无可厚非,因为每一个司法机关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案思路,而且每一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推行某一种措施进行试验也未尝不可,只要这种举措不违反法律法规。再则沉默权制度也是文明法律的象征,是一把保障人权的双刃剑,推行沉默权不仅没有违反法律,相反,侦查机关还自动放弃了某些权力,免除了犯罪嫌疑人某些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这是好的。但尽管如此,我觉得还是不应该把这一举措通过媒体向全国进行宣传。原因有以下几个:
   (1)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公安局反而实施沉默权,这似乎违背我国的法理。由于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化形式,而不象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例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以创造法律,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不能创造法律,只能依法律严格执行。当法律的执行与现实发生矛盾时,只能依法律。法律与现实相脱节时,只能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而不能通过其它途径。而该公安局却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这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与现行刑事政策相违背。
   (2)目前在我国还不宜推行沉默权。该公安局推行沉默权走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前沿,但并不是说我国就迫切需要确立沉默权制度。相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可能该地区除外)不具备推行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因为目前我们的案件侦破主要是从口供突破的,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没有口供也能定案的情况很少见。而要确认沉默权,就必须要保证大多数案件能够完全不依赖被告人口供定案,就目前我国的侦查能力,人员素质来看,远远不能满足推行沉默权的要求,相反,倘若推行沉默权,极有可能造成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给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为了追求一些在目前看来带有奢侈性的个人人权,而给整个社会、国家带来危害,这种制度即使是好的,也宁可不要。
  (3)媒体对推行沉默权的宣传将对我们今后的侦查、诉讼工作增加难度。媒体的宣传往往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当然大多数情况下会产生良好的效果,但有时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由于我国在短时期内不可能确立沉默权,而媒体的宣传,使得一些可能作案或已经作案尚未发现者以为各地都推行或即将推行沉默权,当他们被讯问、诉讼时就会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抗拒情绪,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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