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认沉默权,对被告人来说,也并非百利而无一害。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也就意味着在某些方面放弃了辩护权。有人说“沉默是金”,被告人也认为只要自己沉默就可以逃避、减轻法律的制裁,但殊不知,沉默也会给被告人带来某些不良的后果,因为被告人一旦选择了沉默,那么同时他也失去了自己辩护的机会,可能有时案件的发生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超出了合理的逻辑推理,或许只要当事人一说则即可明白,但被告人选择了沉默,他不为自己辩解,而法官只能根据公诉人所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作出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4、我国目前侦查能力差也是阻碍推行沉默权制度的一个因素。推行沉默权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规定沉默权后,侦查机关就不能靠口供来突破案件,而要靠加强科技侦查能力,增强侦查人员的侦查素质来取得案件的进展。而我国物质水平低,科技水平落后,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沉默权的发展。
5、引入沉默权,将对打击犯罪不利,会造成一批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就增大了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在古代,人们往往是“宁可错杀十人,也不放过一人”,正是这种思想的存在才有了野蛮的刑讯逼供制度;而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往往强调“宁可放走十人,也不冤枉一人”,这种思想则就要求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对于前者,无疑是违反人性的,而对于后者,虽然人权得到了保障,但同时由于弱化对犯罪的侦查,而激发了罪犯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犯罪的概率。设立一个文明的制度,有时往往需要作出牺牲,同样引入沉默权,也会存在弊端,那就是:会造成减轻对犯罪惩罚的力度,让一些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我国目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引入沉默权,就更使得犯案率增加,破案率降低,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任何一项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是否采纳它,应进行具体、综合分析,从利弊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我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物质水平较低,目前,沉默权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超越国情、奢侈性的制度。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很高的要求,我国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而且如果现在实施沉默权,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因此,我国目前不可能通过立法确立沉默权。当然,我们可以对沉默权制度进行探讨,加紧对它的研究,为今后推行沉默权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确立沉默权是世界大趋势,也是人类文明发展所不可逾越的。沉默权的确立,是现代社会法律文明的象征,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是人类司法制度文明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可以设想,在将来的某一天,我国法律也会确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三)我国该如何对待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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