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 、”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
2、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
3、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4、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类似英美国家的辩论式诉讼模式,而这种诉讼模式就需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因此有学者提出沉默权也应该在我国找到其栖身之地。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目前我国还不适合推行沉默权制度,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沉默权虽然为保障人权提供了依据,但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在司法程序中,公正和效率是一对矛盾,追求公正,就会降低办案效率。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虽然能够保障其人权,使司法程序显得更加公正,但司法机关又肩负着打击犯罪的重任,在这种情况下,侦察机关不得不放弃口供这一便捷的直接证据,而采用加大侦查力度,增加侦查人员、资金、时间的投入等其他手段,这就会使办案的效率大大降低。从整体来看,为了确保某个案件的过分公正而加大司法成本,对于我们本来就不富裕的社会则显得有点奢侈。综合考虑我国国情,考虑投入和产出,保障一定的办案效率,故我国目前不能推行沉默权。
2、确认沉默权,会丧失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困难。口供是一种直接证据,它较能全面地、具体地叙述事件的过程,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时是虚假陈述,也可以成为侦查人员办案的突破口,使案件能较快地予以侦破。而一旦赋予沉默权,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行使沉默的权利,从口供这一便捷的方向突破案件则显然是不可能了,这就会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尤其像贪污贿赂等职务性质犯罪,几乎就处于僵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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