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另一个鲜明特点,即在强调了对域外资源的适用和参考之际,涉及的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研究(第二编),并非是单纯的书室中的纸上谈兵,仅就司法改革的理论层面作极为主观的工具理性分析,而是集合了包括拥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官们在内的作者群,来展现本书对于本土的法律实务现状的契合与对本土的法律资源的尊重和汲取。因此不难发现,作为民事制度改革的标志的1999年《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成为了该书本土法律实践的大体框架,无论是具体的制度考察、比较,还是整体结构的完善、重构乃至于新设都被规范于这个架构下,这一研究脉络极好的传承了司法改革终极力量——法院的主流话语,势必将有助于本书观点的接受与传播,实现其研究方向上的本土适用价值。但同时,作者也不是仅仅拘泥于以主流话语为主导的传统研究范式,而是注意聆听学术界的第三种声音,以更好体现对本书题目中“研究”的深入。在忠实于近年来的一批诉讼法学者争鸣话语传递出的信息基础上,去芜存精地遴选了其中较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供读者借鉴:仅就法院调解这一内容,涵盖了季卫东的法治秩序建构和法制与调解的悖论,刘广安的民间调解,范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李浩的调审分离,章武生的调解重塑等等诸多灼见。在体现了本书的作者群对中国的学术方向的关注与总结时,也内在凸现了书中观点对适用上的本地化运动的力量的尊重和接纳,当然,这还是作者们对国情思考惯性的理性反馈和背后的法律文化认同感的驱使必然。在本书所传达的有关本土实践的观点中,还不乏掷地有声之见,我们不妨撷取民事证明标准来作一略评:作者通过反思“一元诉讼证明标准”,强调了民事诉讼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的不统一,从而一针见血地挑明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对事实的刻意追逐的斧凿之痕同证明标准的格格不入,显然,借助对两大法系“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提炼,作者在大胆承认“没有任何一种法律程序总是能够辨清事实真相的”(第242页)前提下,提出了颇具新意的在事实中寻求公正目标与司法救济的最大限度平衡的标准取向,表现出一种对旧的职权诉讼结构模式的决裂与对市场公正与效率的不自觉的亲和。
应该说,本书是关于民事司法改革的本土实践与域外资源融合的一次成功尝试,在体现中国的本土化运动的同时,力图将全球的司法改革带入国内视界,完成借鉴意义上的本地化移植思考,并要将中国的司法改革也融入世界的图景中,谋求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互进甚至是共生,这似乎是全文处处流露的双向文化对话与交流的终极意义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