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剽窃与不正当竞争
程德安
【全文】
新闻作品剽窃与不正当竞争
程德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媒体的激增毫无疑问繁荣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更好地满足广大受众的需要,然而也加剧了同行之间的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媒体只有在竞争中才能逐步完善并发展壮大,新闻报道的质量也会得到提高。报社、电台、电视台是具有产业性质的法人单位,既然在市场经济中运作,就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规,新闻作品剽窃行为便有损于公平竞争原则。尽管目前新闻作品剽窃行为并不普遍,但已产生了不良影响。由于《
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实行有限保护,从而给新闻作品剽窃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对于新闻作品剽窃,人们多从《
著作权法》上去寻求法律保护,但从对同行业务构成不公平竞争看,它同时也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国新闻媒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时间还不长,因而在法理上对新闻作品剽窃还缺乏研究,现实却需要我们尽快填补这一理论上的空白。下面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新闻作品剽窃的特点及认定
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剽窃他人的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各国版权法都产加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说起剽窃,人们一般都会想到文学作品、科研论文,很少有人会想到新闻作品。与文学作品、科研论文相比,新闻作品剽窃有何不同?
(一)、新闻作品别窃的特点
1、新闻作品剽窃不易为受众所注意
一则新闻报道需经过深入地采访,细致地编写,但受众一般并不着意了解新闻作品真正出自何人之手。受众阅读、收听、收看新闻一般只注重内容,注重新闻价值。只要剽窃之作的内容不假,具有可读性,受众就不会留意作品是否真正为作者采访所得。这与文学作品、科研论文的剽窃有所不同,文学创作与学术论文具有显明的特殊性,从剽窃之作中很容易发现原作的印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