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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与“执行难”

“搭便车”与“执行难”


秦拓


【全文】
      “搭便车”与“执行难”
             秦  拓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难”,是多年来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一大难题,其严重危害性已毋庸讳言。就其原因,人们从法律层面说了很多,让我们换个角度看一看“执行难”。
  在经济学看来,趋利避害是每个人的基本“癖好”,因此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就是把每个市场主体看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只不过,在买卖可以被私人占有和交换的私人物品(服务)的市场中,“经济人”的这种“癖好”会受到与之打交道的人相同愿望的制约,因为一个人想通过转嫁给另一个人以降低成本的企图,会受到另一个人的强烈抵制。因此,在市场制度下,一分钱一分货,没有免费的午餐。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解决,换句话说,市场不是万能的。当产品和服务不能分割且难以度量,任何个人都很难排他地占有并能与他人交换时,这种产品和服务就有了“外部性”,成为公共物品(服务)。例如,大众交通、生态环保、知识产权保护、治安、纠纷的裁判、国防等等。对于公共物品,特别是涉及保护人权和财产安全,维持交易秩序等方面的公共物品,人们只能通过投票来授权政府(广义上)“独家”生产提供,并通过依法纳税加以“购买”(实际是提供资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这样方能发挥其规模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存在与企业的存在一样,都是人们为降低交易成本的自然选择。
  然而,公共物品这种由政府提供、表面上似乎人人都可以“免费”享用的特征,恰恰满足了“经济人”追求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私心”。如果没有机会(风险)成本,“经济人”就会隐瞒自己的偏好,谎报自己的支付意愿,以便从其他人的支出而生产的产品的中得到好处。通俗地讲,就是从他人守规距中得到秩序的好处,而自己不想守规矩,如逃税、非法排污、盗版、闯红灯等等。这种现象,经济学有一个形象通俗的说法——“搭便车”,即趁车又不买票。
  经济学的研究进一步说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搭便车者比买票的人获利更多,势必鼓励更多的人不买票,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愿意自觉买票趁车的人越来越少,经济运行秩序会被破坏,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将下降,技术和制度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将削弱,而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也将面临赤字,往往要增加税收和降低社会总福利。恶性循环的结果是两败俱伤。所以,从短时间看,“搭便车”者靠损人利己占了一时的便宜,但从长远看,大家都不买票的结果是车子停开,它非但搭不了便车,连买票去目的地也会变的困难起来,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干了损人不利己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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