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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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任何诉讼都有其自身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有其自身的原告。如
何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
的《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原合资格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笔者仅凭所学知
识和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个人见解,阐述对此问题的一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原告资格,据《布莱克大辞典》的解释,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
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时起诉人的影响是
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从上面解释中不难看出原告与原
合资格的区别,原告是经法院确认的具有原告资格的起诉人:而原告资格,对法院
来说。是法院指以立案受理起诉人起诉的依据,对起诉人来说,是请求法院保护自
己合法利益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一条规定:“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从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这是我国《
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集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行政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以请求权为中心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
用在于可以通过法院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变更,从而使行政主体对侵犯合
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基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主要从起诉人角度界定原告资格,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社会主义
本质的。但并非所有起诉人都具有原告资格,也并非所有未起诉的人都不具有原告
资格,要科学界定原告资格,还应联系其他条文,正确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