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学校规章没有规定的,学校下设各部门可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我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都没有授予学校下设的各部门有建章权,学校才者是独立的法人,各系部只是学校任务的实际执行部门,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因而不能赋予其建章权。当然,各系、各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订提倡性规范(但不得制定禁止性规范),报学校有权部门批准后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规章的具名权仍然属于学校)。
2.建立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问题。我认为,建立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⑴从本校实际出发的原则。各个学校的实际是不同的,专科学校不同于本科院校,师范院校不同于非师范院校,农学院、法学院、医学院等,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不从本校的实际出发,照搬其它院校或者中专、中学的做法,就背离了唯物主义路线,也违背了教育规律。
⑵加强调查研究的原则。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才能了解到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制订出来的规章制度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客观需要。为了增加建章立制的科学性,对一些基本管理制度,可以列为校办科研课题,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课题组,组织专题调研。
⑶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原则。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是指规章制度必须具有权威,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实施;即使要修改,也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规章制度的稳定性,是指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绝对不能朝令夕改。
⑷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保证规章制度得到一体遵循,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为了学校大局,可能需要变通处理。所以,有必要规定任何执行部门都不得突破规章制度,极个别情况需要突破的,应依职权报请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但是,教育法规和学校章程明确规定的事项,学校任何机构都不得擅自变更。
3.建立规章制度的程序问题。学校建立规章制度应该遵守学校章程。《
教育法》第
26条设立学校应当具有学校章程;《
高等教育法》第
27条和第
28条专门规定了章程地位和章程应当具有的事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当然属于“必须由章程加以规定的事项。”在规章制度的提出、审议、修改、通过等方面,不少学校也有很好的经验。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应当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