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统一认识。要实现依法治校,首先要统一认识。我认为至少要统一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要理解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要树立法规的最高权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仅是治民的,也是治官的,所以,领导干部首先要有遵守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树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最高权威。比如,有的领导说“我讲的如果与文件不符,以我讲的为准”,这种观点就是与依法治校的精神相矛盾的;任何个人的观点,只要与规章制度不符,就绝对不能执行,这才是法治校与人治校的根本区别。又如,制订一个专业的教学计划是一个法律行为,一经制订和通过,就有制度效力,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的高校的教学系部随便修改教学计划,教务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后,一些同志就非常生气,说“
宪法都要修改,何况个教学计划?”在法治国家,“恶法亦法”,在没有修改以前就有法律效力;即使要修改,也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法治原则要求我们不仅要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在不少学校,学校本来也制定了一些规定,还没有明文废止,就不执行了。群众问起,有的部门领导解释说这是有关校领导同意了的。这种做法在程序上是不是欠妥呢?所以我们说统一思想、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不是一句话的问题。是不是遵纪守法,依不依章办事,这是一个人的政治素质问题。评价一个党员、干部是不是讲政治,这也是标准之一。
(二)要建章立制。
这里有四个问题要注意:
1.建立规章制度的权限问题。不是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有权制订规章制度。如根据《
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只有校党委会才有权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只有校长才有权制订;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教职工住房分配制度、福利费管理办法等具体规章制度只有教职工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过去制订规章没有考虑权限问题,各部门都在制订规章制度,甚至有的系也在制订有关收费等问题的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法》实施以后,这种现象就是非法的了。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大多数问题规定得很原则,学校是不是有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呢?我认为,教育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的,学校可以拟订相应的具体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形成学校规章。因为这些具体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又有法律依据,具有规定性、民主性、可操作性,已经得到群众的拥护,就便于落实,问题也就解决了。
教育法规没有规定的,也没有授权学校规定的,学校是否有权做出规定呢?我认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学校可以制定提倡性教育规范(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包括一般性肯定和奖励),但不得制定禁止性教育规范(其法律后果是制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授权学校做出规定的范围,即是法定的自由空间,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即是非法的。但是,如果学校的学生或教职工(包括以班或系部为单位)共同订立的有关教育教学的《公约》,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应该承认这种“公约”的效力。因为这可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以契约形式将权利委托或授予给学校或其它群众组织行使;在此种情况下,学校(或班、系部)行使权利的依据不是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而是契约。根据法治原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公约”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