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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国际法管制

  其四,对于非法流出国外时间较长的文化财产,包括战争掠夺的文化财产,由于当时或没有这方面的国际公约,或虽有但有关国家不是公约的加入国,或当时的国际公约保护力度不够,或该文化财产被多次倒手,以致使非法文化财产的索回很复杂,这就需要我国政府与非法文化财产持有国政府进行外交协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恰如前述圆明园文物在香港被拍卖时香港特区政府一专员所讲的那样:“中央政府没有要求香港政府与任何有关方面接触,如果有任何文物索还的行为,必须要由中国政府向外国有关政府提出。”
  笔者亦不赞同国内人士通过类似拍卖会的渠道“买回”这些文化财产,因为这些文化财产非法流到国外,我们已经损失了一次;现在再拿我们国家的钱“买回”这些原本属于我国的文化财产,我们又损失了一次。本来是属于我们国家的文化财产,为什么又要拿钱再去“买回”呢?这样一来,岂不等同于否认这些文化财产流出国外的“非法”的性质?我们提倡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来索回。我们应以希腊迫使英国在2004年返还帕特农神庙大理石像为例来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总之,我国的珍贵文化财产大量流失到国外,除合法的正常贸易外,通过战争、盗窃、走私等非法途径流出国门的文化财产我们仍然要努力索回。这一方面要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国内立法,使国际法与国内法互相结合,共同起到制止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作用。同时对一些流到国外时间较长的文化财产,我国政府与有关机关要与文化财产所在国有关机关进行协商,力争通过外交渠道索回这些本属于我国的文化财产。但这种过程不是在短期内就会成功的。我们只希望流失国外的非法文化财产通过合法途径回归祖国的日子尽快到来。
  参考文献:
  [1]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3]方进玉.海外流失文物如何回归[N].广州:南方周末,2000.5.12.②.
  [4][德]施泰尼格尔.纽伦堡审判[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五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6]韩建军.跨国犯罪愈演愈烈,国际社会加强合作[N].北京:法制日报,1999.12.29.④.
  [7]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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