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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国际法管制

  五、 几点建议
  文化财产的非法国际取得,包括战争掠夺、盗窃、非法进出口文物等等,其趋势有愈来愈猖狂的迹象,这与国际社会立法不健全有关,当然也有国内缺少这方面的法律的原因。而尽管国际上有一些条约作了规定,但根据条约法中“条约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公约生效前发生的非法掠夺文化财产的行为就可能会无法可依,在国际上索回的难度会更大。故笔者认为,为了制止非法文化财产的国际流通,我们应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在国际法方面,应尽可能多地参加有关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不但在制定公约的时候参与制定签署,最主要的还是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加入。仅仅签署而不加入,公约对我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根据“条约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条约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拘束力。因此,加入越早,对文化财产的索回以及打击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方面的法律依据也就越充分。当然,在签署、加入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发表一些有拘束力的声明则是应当提倡的。如中国政府在1995年签署《文物返还公约》时曾郑重声明:中国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利。虽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我国被掠夺的文物和艺术品一时难以回归,但保留并强调对战争期间被掠夺文物的返还权利,则是国家和民族权益之所在。
  其二,在国内法方面,应完善国内有关文化财产保护方面的国内立法,加大对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的惩罚力度,国际法没有规定的要在国内法中予以补充。对于文化财产,我国目前除《文物保护法》、《刑法》等少数法律有所规定外,其它的法律几乎没有涉及,如对违法人员的行政、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可以说几乎没有。因此,充实、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因为仅有国际法方面的规定,而无国内法的相应措施,在打击非法文化财的国际流通方面可能会得苍白无力。
  在加强国内立法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文化财产的归档,对珍贵文化财产应作出记录和专门标记,包括文物的出处、名称、外形、照片等等,以便在被非法运出国境时能够提供合理的凭证,证明该文化财产是属于中国的。在这方面我们已有因及时提供证据而成功索回文物的先例可以借鉴。否则提不出证据或仅仅发表单方面声明而不与对方交涉就是沉默,而沉默则等同于默认。
  其三,结合我国“一国两制”的具体情况,应将我国参加的有关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有选择地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建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加强文化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或将全国性的有关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以便在港澳实施,堵塞法律漏洞,才能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非法文化财产在港被拍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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