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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国际法管制

  三、 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实践
  二十世纪以前,由于殖民主义盛行,西方列强在对外侵略和殖民时曾掠夺许多殖民地和被侵略国的文化财产,但因为当时的国际法无这方面的规则,因此,这些被掠夺的文化艺术品,大多被带回掠夺者所属国,在嗣后予以返还的只是少数。如拿破仑在他的多次战争中曾夺取许多艺术品,把它们带回到陈列馆去,但他所夺取的财产不得不在1815年返还给原主。[2](p297)
  但是西方列强当时在广大弱小国家所掠夺的文化财产却大多没有返还或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同意返还。如1801-1806年间,当时的英国大使埃尔金在占领希腊的土耳其当局“许可”下,将古希腊雅典卫城帕特农神庙屋顶的大量雕像和浮雕拆下运回英国,收藏在大英博物馆。几经周旋,英国终于同意于2004年将这批神像送回希腊。再如中国,自1840年以来,列强对中国文物的盗抢和掠夺,确实令中国人扼腕长叹,永难忘怀。1860年的英法联军抢掠、焚烧了“万园之园”圆明园,许多英法士兵在跨越门槛离开这座精美的皇家园林时,因为身上塞满了金银财宝,重得连迈步都感觉困难。稍后,士兵们在北京城里摆开了临时拍卖场,当场拍卖自己抢掠来的中国瑰宝。1900年,八国联军洗劫了包括《四库全书》、《永乐大典》在内的宫庭收藏的珍贵文物和古籍。北京“自元明以来之积蓄,上自典章文物,下至国宝奇珍,扫地遂尽。”[3]如果说1860年鸦片战争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还无文化财产保护方面的国际法,而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时八国中的大多数国家均已签署和批准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他们对中国文化财产的掳掠是有违国际法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尽管当时生效的海牙公约附件有关于禁止掠夺文化财产的规定,中欧仍有一些国家,如德国,违反这些规则,它们依照拿破仑的做法,搬走了各种各样的,虽然是毫无军事价值的公有财产。但是,正如拿破仑所夺取的财产不得不在1815年归还给原主一样,中欧国家所取去的财产根据停战协定和和约也都不得不归还原主。如战后《凡尔赛条约》第245条规定,德国当局从法国搬走的战争纪念品、档案、历史纪念物或艺术作品应一律返还。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文化财产的掠夺、破坏更为严重。在二战中,德国完全不顾海牙章程第五十六条及其他条款,进行了系统的抢掠和经济剥削。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定,在所有被占领的国家,掠夺的原料和制成品包括大量艺术珍品、家具、纺织品和类似物品。在许多被占领国家里,私人珍藏艺术品被洗劫一空,图书馆遭到掠夺,私人住宅被抢劫。在苏联的被占领区的博物馆、宫殿和图书馆遭到系统的洗劫。[4](pp208-209)这种掠夺文化财产的行为列在德国军事首领被控的战争罪之中,而且法庭断定这些罪名均经证实。此外,各种审判战犯的法庭都曾涉及抢劫公私财产的罪名的判决。[5](p297)同样的,前苏联在从德国撤退时也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并将其视为纳粹二战期间对苏联造成破坏的补偿而禁止将其归还给德国。2000年4月底,德俄达成协议,互换二战期间被掠艺术品。而在远东,中国也由于日本的侵略大量的文化财产被掠走,这些财产的返还及补偿问题也便成了战后遗留问题,直到目前仍未在中日之间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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