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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概念新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当事人也只能根据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负有合同的义务和责任,而不能使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1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也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能适用。同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只要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就应当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因此,在理论上,完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适用风险制度不成问题。因此,学界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认为是客观情况的认识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既包括客观事由,也包括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非客观事由。
  
【参考文献】[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2版,第362页;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册),法律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第1版,第692页。
[2]孔祥俊著:《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与法理研究》(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第1版,第520页。
[3]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1999年4月第1版,第235页。
[4][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3月修订版,第310页。
[6]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册),法律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第1版,第692页。
[7]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出版,1991年9月第1版,第633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第2款。
[9]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第1版,第255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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