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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透明与司法审查

  附:
  第2条 贸易制度的管理
  (A)统一执行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区,包括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税收与法规方面设制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作“特殊经济区域”)。
  2、中国要以统一的、公正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执行中央政府的凡属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者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级以下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则及其他措施(统称“法律、规章及其他措施)。
  3、中国的国家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地方法规、规则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设立一种机制,使个人与企业能藉以提请国家当局注意到执行贸易制度不统一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域
  1、中国应将关于它的特殊经济区域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出这些区域的名字,标明界定它们的地理边界。对其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修改,中国应立即通知WTO,任何情况下都要在60天之内。
  2、对进口产品,包括物理性组合部件在内,凡从特殊经济输入中国关税区其他部分,中国应采取通常适用于进口入中国关税区其他部分的所有税收、费用及其他影响进口的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和关税与海关费用在内。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对这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所作特惠安排,应完全遵守WTO对不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C)透明性
  1、中国承诺:只执行那些已公布的,其他WTO成员、个人与企业很容易看到的,属于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或者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措施。再者,对关系到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措施在实行或执行前,于请求时,中国应使WTO成员得到。在紧急情况下,起码在法律、规章以及其他措施实行或执行时,应使之得到。
  2、中国应创办或指定一个官方公报,用于公布所有属于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或者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于其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该公报上发布之后,在执行之前有一段合理期间供人们向主管当局提出评论,但涉及国家安全、确定外汇率或货币政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公布会影响其执行的特定措施,不在此限。中国应定期出版这种公报,并使个人与企业随时可以得到这种公报的各期。
  3、中国应设制或指定一个查询点,遇到任何个人、企业、WTO成员方请求时,均可得到本议定书第2(C)条第1款所规定应予公布的所有措施的资料。在接到索要资料请求后,一般应在30天内予以答复。在例外情况下,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予以答复。应将延误及其原因以书面通知该有关当事方。对WTO成员方的答复应该是完整的,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看法。向个人与企业应提供准确与可靠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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