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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透明与司法审查

  五、透明
  透明原则是WTO各协议均作出了规定的,通行于整个WTO法的一项程序规则。一位哲人说过:“阳光照射到的地方,黑暗自会消逝。”一般认为,透明是民主的精华所在。《入世议定书》(C)段特别强调了“透明”对中国的适用。
  (C)段第1款规定:“中国承诺:只执行那些已公布的,其他WTO成员、个人与企业很容易看到的,属于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或者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实行前,遇有WTO成员方请求时,应使之得到。“在紧急情况下,起码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行或执行时,应使之得到。”
  这个规则从表面上看,似乎很简单:先公布后执行,不公布不得执行。但从立体上,即从广度与深度上说,要做到完全透明,对我国来说,的确是一项巨大工程。从广度上说,除如本文第一段所说,“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是一含义非常宽的概念,而且不仅是中央政府一级而且还包括各省市县区以及它们的厅局处科各部门。
  从深度上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用行政手段管经济,其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各级党政机关已习惯于用“内部[红头]文件”下达政策、法令及各种“措施”。而且内部文件仅凭首长一句批语,就可改变已有的“措施”。这种封闭半封闭式操作方式已相当普遍且根深蒂固,决非短期能全然改观的。另一种不透明的运作方式是层层行政首长审批制度,其弊端是许多权线交易发生腐败行为的重要根源。入世前夕,国家计委已首先宣布取消五类审批项目,国务院及各部委乃至省市县的这类审批制度是五花八门的,要全部取消又谈何容易。
  因此,入世后要贯彻透明原则,任重道远。人们企望,种种不透明的运作方式,在入世后能有个根本性改变,使整个中国法制出现政清法明的新景观。因此,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2条(C)段所作承诺——透明原则,必然会带来一个稳定,可靠,民主监督的法律环境。
  (C)段第2款说,“中国应创办或指定一个官方公报,用于发布所有”的按该段规定应予公布的“法律、规章及其他措施”并于“在该公报上发布之后,在执行之前有一段合理期间供人们向主管当局提出评论”。第3款说得更为具体:“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个查询点(),凡有任何个人、企业、WTO成员方请求时,均可得到本议定书第2条(C)段第1款所规定的应予公布的所有措施的资料。在接到索要资料请求后,一般应在30天予以答复”,“对WTO成员方的答复应该是完整的,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看法。向个人与企业应提供准确与可靠的资料。”
  从《从工作组报告》第323—335几段中不难看到,在中国入世谈判中中国代表曾指出,现在中国已有政府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财政部公告》、《人民银行公告》等。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使WTO成员方获得已译成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的所有关于或影响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尽最大可能在实施或执行前90天使之获得。中国还承诺设立一个或多个查询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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