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国情况,决不可只理解为人大常委以条文形式作出的立法文书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法规,还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市,县区及其下设的厅、局、处、科制定或颁布的各种规则、办法、决定、通知,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司法解释……
二、统一管理
(A)段第1款规定了上条原则:“《WTO协定》和本议定书”适用于中国关税区的全境,不论从经济上说“在关税,税收与法规方面设制特殊制度”的任何区域,例如“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SEZ)、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还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这些特殊经济区在利用外资,引进国外技术和进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享有更大灵活性,外国投资者可享受某些优惠待遇”(《工作组报告》第219段)。这是从横向说的,WTO规则适用于全国。
第2款和3款则从纵向上说:“中国要以统一的,公正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者外汇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级以下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则及其他措施。”这就是说,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WTO体制均给它们按本国或本地区的特殊国情或情况,留下制定本国或本地区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空间,但需以“统一的,公正而合理的方式来适用和管理”,即在不违背WTO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条件下来实施。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对地方政府和地方法规,条文措词使用的是“法规、规则及其他措施”而未用“法律”一词,以表示地方法规在法律等级上比中央政府是低一级的。这点在《工作组报告》第74段,中国代表“表示,在中国的地方性法规、规则及其他措施为省(包括自治区与直辖市)、市、县级地方正义按其各自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能发布,并在其相应地方级别适用。乡镇仅有权执行。特殊经济区也被授权颁布并实行地方性规则与法规。”
第二,第3款又特别强调了“地方政府的地方法规、规则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里承担的义务。”这充分显示了有些成员的担心,正如《工作组报告》第69段所说,“工作组有些成员对中国各级政府仍使用多重贸易手段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认为:这种状况降低了进入中国市场的保障和可预见性。这些成员对国家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金融和预算行为,尤其对补贴、税收、贸易政策以及《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所包含的其他问题,特别表示关注。另外一些成员对中央政府能否有效保证低一级的政府所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作承诺,表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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