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统一,透明与司法审查

统一,透明与司法审查


赵维田


【全文】
      统一,透明与司法审查
      ——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
        赵维田
  《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第341段所列各项承诺,均构成《WTO协定》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入世议定书已成为WTO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虽则它主要是针对我国的法律文书。因此,讨论清楚该议定书连同“工作组报告”里的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便成为入世后我们首要任务。本文是作者尝试解读这些条款系列文章中的一篇。
  《入世议定书》第2条的标题是“贸易制度的管理”,内容基本上都是程序性规则,直接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的。或许可以说是“针贬时弊”之作,很值得重视。条文分成四段:
  (A)段讲的是在“中国全部关税区”内,不分区域,不论中央还是地方都要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管理”不得实行任何特殊贸易制度。(B)段专门对各种“特殊经济区域”(specific economic aeras)作了规定。(C)段讲的是“司法审查”。现分成六个题目来解读。
  一、“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表述“属于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外汇管制”的法令时,第2条各段都统一地使用了一个规范用词“law(法律),regulation(法规)and other measures(及其他措施)”。这个概念在WTO法律词汇里是有它独特而固定含义的,决不可忽略或作常识意义上理解的。
  从这个词本身逻辑结构上说,“法律”和“法规”都属于一种“措施”,除它们外还有“其他措施”。那么“措施(measure)指一个成员方采取的,不论是以 law,regulation,rule(规则),procedure(程序),decision(决议、决定、法院裁决),administrative action(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其他形式的任何措施”。顺便指出,对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其确切含义,我们将在解读(D)段时再作说明。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GATT1944第10条第1款也规定:“任何缔约方实行的,凡属海关的产品估价或分类,关税,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令,或者任何影响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等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或行政裁决……”在《工作组报告第74段中,“中国代表团确认: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有:decrees(法令)orders (指令)directives(指示)administratire guidance(管理方针)以及临时或暂时措施”。凡此文等等均表明,这是一个从广度和深度上含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决不可等闲视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