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为某些企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五是“以次充好”。
将企业一些“垃圾”资产如破旧的厂房、淘汰的机器设备等抵偿给债权人。
六是“先股后租”。
即由该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对该企业实行整体租赁经营。比如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水泥厂由现任厂长与该厂20多名职工共同出资组建了一家注册资本仅为80万元的“枣庄市台庄水泥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台儿庄区水泥厂签订一份《租赁经营合同》,由该公司租赁该厂的全部资产,总价值3.3亿元,全员接收该厂职工,同时不承担该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由此引起的任何连带责任。改制后的台儿庄区水泥厂每年只能收取120万元的租金,众多债权人的2亿多元债权被悬空。
七是“利用政府干预,拖垮债权人”。
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自己的,与其拼了血本还债,还不如让肉烂在锅里,而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对企业对地方政府则是双赢之举。
现实情况表明,几乎所有的违规破产、违法操作都与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关。有些地方政府在对企业实施破产时,把安置职工、确保稳定作为惟一目标,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与否不是份内之事;某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甚至亲自“披挂上阵”帮助企业以破产的形式逃废债务。其表现形式为:由地方政府确定破产企业的收购价格、收购单位、债权人受偿比例,尔后由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照政府确定的破产方案,履行法律手续;有的地方政府先组织侵犯债权人利益的企业分立、重组,将有效资产从债务企业分离,再让最后的“烂壳”破产。猴王集团破产案中,湖北宜昌市政府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宣告猴王集团破产前,宜昌市有关部门就将猴王集团的11家资产较好的企业“下放”给了宜昌市所辖的区县,同时将猴王集团所持的3家企业的股权划转给了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公司,有的企业在“下放”时,甚至出现了资产下放、银行负债留给猴王集团的怪事。中国人民银行6月公布的报告中,就指责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务,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务。
还有少数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的行动加以限制。河南一个地区政府专门制定了以下政策:凡是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的,必须得到政法委的红头文件批准,否则不得起诉。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金融机构的诉权,为金融机构的债务追偿制造了障碍。还有的地方由政府领导出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解决债务的办法,但商讨的结果往往只是抵偿金融机构的一小部分债权,其余部分则要求金融机构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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